【案情】
2013年3月6日,陈万利为所有的二手奥迪车在保险公司投保了机动车损失险及不计免赔险,保险金额为327240元,保险期间从2013年3月6日至2014年3月6日、2013年4月30日,陈驾驶该车发生车辆受损的单方交通事故。经交警认定,陈未确保安全通行,负事故全部责任。同年5月20日,陈万利将保险公司诉至法院。诉讼中,法院依陈的申请委托相关鉴定机构对事故车辆修复费用进行鉴定,鉴定意见为该车辆车损价值为109686元,其中汽车维修费11700元,需要换材料价值97986元。
此后,法院限令陈万利在一定期限内维修车辆并提交维修发票等相关证据,但陈拒绝维修车辆。被告保险公司认为,原告只有对车辆进行了实际维修并支付了实际维修费用才有权主张理赔,请求法院驳回原告诉讼请求。
【分歧】
事故车辆受损已经司法鉴定定损但未实际维修,对投保人主张的车损保险金,保险公司应否理赔,存在两种不同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事故车辆虽已受损但未实际维修,保险公司不应理赔。理由是,被保险车辆事故发生后,经司法鉴定得出的车损价值为估价值,只有车辆所有人对车辆进行实际维修,并实际支付修理费提供实际修车发票和维修清单,才有权主张理赔,否则,要求理赔的条件尚不成就,投保人的主张不应得到支持。
第二种意见认为,涉案车辆受损是客观事实,无论投保人对车辆是否实际进行了维修,该车辆价值的减少都是实际存在的,司法鉴定已确定了车损价值,保险公司不得以事故车辆未实际维修、投保人未实际支付修理费为由拒赔。
【评析】
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理由如下:
我国保险法规定,对于因保险合同约定事故的发生而造成的财产损失,保险人承担赔偿保险金责任。车辆损失是保险公司赔偿保险金的基础条件。因此,保险人赔偿保险金的条件是被保险人的财产因保险事故的发生而遭受损失,即只要保险事故给被保险人造成实际损失,保险人就负有按照损失大小赔偿保险金的责任。
本案中,涉案交通事故的发生就是双方保险合同约定的保险事故,该事故的发生给被保险人陈某的车辆造成了损失,交警部门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及司法鉴定机构的鉴定结论均证明该损失的存在。该损失不以修理或不修理车辆而发生转移,修理是为恢复车辆原状或使用价值而采取的一种救济手段。至于是否修理,被保险人完全有权依据车辆受损情况的大小而自行决定。当事人权衡之下,认为车辆所受损失较大,与其花费大额费用修理一辆受损的车辆,还不如用修理费用买一辆新车,完全可以放弃修理。因此,即使被保险人未对车辆进行修理,车辆价值受损是客观存在的事实,保险公司应对经司法鉴定确认涉案车辆的损失承担保险赔偿责任。正如保险房屋意外被大火部分烧毁后,保险公司在房屋所受损失数额确认的情况下就应当予以赔偿,而不需要等待房屋维修好后实际发生了维修费才予以赔偿。保险公司不能以被保险人未实际维修而否认损失的存在不予赔偿。
(作者:杨良发 江聪越 作者单位:江西省抚州市临川区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