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峡法治在线-法制今报7月15日讯(叶少波)王女士等8人跟随某旅行团出游的时候,因车辆侧翻导致受伤,王女士等人认为旅行社未 能履行旅行合同的义务,因此把旅行社、运输公司、保险公司告上法庭。日前,石狮法 院一审判定旅行社、运输公司应共同对游客进行赔偿。
2013年1月2日,王女士等8人与该市某旅行社签订内容为由旅行社提供往江西宜春往返旅 游服务的《团队旅游合同》。
2013年1月5日,王女士等人乘坐由旅行社雇请的某运输公司所有的大型卧铺车在泉南高 速公路发生侧翻,致车上游客受伤。经江西省公安厅交通警察总队直属五支队第八大队 《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该车的驾驶员(该运输公司雇用的员工)负事故的全部 责任。王女士等人也不同程度地受伤。
旅行社辩称,该案系运输公司未尽安全保障义务,应由运输公司承担赔偿责任,其已向 保险公司投保旅行社责任险,因此若应担责,也应由被告保险在保险责任限额内承担赔 付。
运输公司表示,同意承担相应的责任,但由于发生该事故系在保险期间内,故应由保险 人公司在保险责任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
保险公司则认为,被保险人旅行社在该事故中无过错,无需承担责任,故其也无需承担 保险责任。该案应由直接责任人运输公司承担赔偿责任。
法院认为,本案系旅游合同关系,旅行社作为旅游经营者、运输公司作为旅游辅助服务 者,未尽安全保障义务,由此给游客造成的损失,应承担共同赔偿责任。由于被告运输公司、旅行社与被告保险公司的关系为保险合同关系,又由于在应如何承担保险责任问 题上两个承保人产生争执,并表示其不同意直接赔付原告,因此,在本案中对被告两家保险公司应承担何责不作审查,各方当事人可以根据保险合同的相关规定,另行提出主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