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记者刘旭)一起职工与企业因工伤引发的纠纷于6月26日终于有了初步结果,辽宁大连市沙河口区法院对大连华鼎重工机械制造有限公司职工杨洪义工伤纠纷一案作出一审判决,判决该公司给付杨洪义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医疗补助金、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等共计17万余元。代理律师王金海指出,如果用人单位严格按照法律规定,为职工缴纳社会保险,企业就可避免这一损失。
事件发生于9年前。2005年6月,电焊工杨洪义入职大连华鼎重工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企业在与他签订劳动合同时约定月工资1970元,并依法为其缴纳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等共计530元。但实际上公司没为其上缴到当地社保部门,而是作为“保险补贴”每月发放给杨洪义本人了。杨洪义因此每月“收入”达到2500元,杨洪义表示同意,并以“自由职业者”身份向社保部门缴纳了养老保险和医疗保险,但没有缴纳工伤保险费。
2010年3月11日,杨洪义在安装风机时从架子上摔了下来,头部受重伤。在治疗过程中,企业先后支付了医疗费、工资和营养费共计13万余元。杨洪义受伤后,企业担心自己因未缴社保金与杨洪义发生法律纠纷,又为杨洪义缴纳了“五险”,并垫付了需个人承担的费用3800元。
大连医科大学附属第一医院诊断,杨洪义为重度颅脑损伤。经大连市相关部门认定,杨洪义为工伤。2013年7月8日,鉴定为六级伤残,因重度颅脑损伤导致精神障碍,还需要系统治疗两年。
工伤后,由于没有缴纳工伤保险,杨洪义不能享受到工伤待遇。虽然认定是工伤,但因自己已经拿了“保险补贴”,这种情况下,能否享受到工伤待遇,他也不清楚。为此,他找到大连市法律援助中心咨询。辽宁青松律师事务所律师王金海认为,杨洪义依法应当享受工伤待遇。
协商过程中,企业以其受伤前每月已从用工单位领取“保险补贴”530元为由,拒绝赔付工伤费用,并且将杨洪义起诉到法院,要求给付企业在其工伤期间补缴的“五险”个人应承担的部分费用。
法院经审理认定,工伤保险依法应由用人单位缴纳,个人无法缴纳。由于该公司没有为杨洪义缴纳工伤保险,应当由公司承担杨洪义的相关工伤待遇,并且在其治疗的两年里,按原工资标准发放工资,同时给付工伤待遇共计17万余元。与此同时,杨洪义给付单位补缴的“五险”中应个人承担的部分费用。
在杨洪义工伤事故中,该公司先后支付各种费用及赔偿共计30万元,公司负责人为此深表悔意:当初为图省事才让个人缴纳社保金的,并不知道个人无法缴纳工伤保险。这样的情况不能再继续了。
作者:刘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