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
张鸣(化名)男,41岁;刘营(化名),男,46岁。二人同为汶上县×镇中学教师。
2011年×月×日晚,张鸣、刘营在参加完由×镇教办组织召开的工作会议,接着吃完工作餐后,由张鸣驾驶轿车,捎载刘营一起下班回家。途中,张鸣驾驶的轿车不幸发生交通事故,造成张鸣受伤;刘营受伤经医院抢救无效后死亡。汶上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认定张鸣(餐中饮酒)酒后驾驶致使交通事故发生,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之规定,在此交通事故中负全部责任,刘营无责任。
×镇中学向汶上县人社局提出此二人工伤认定申请,汶上县人社局依法对张鸣作出《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认定其所受伤害不属于工伤;对刘营作出《认定工伤决定书》,认定其所受伤害属于工伤。
张鸣对认定结果不服,认为“同一事故,同是伤者,不应出现两种结果”,他很是疑惑。经人社局工伤认定工作人员一番耐心细致的解释后,张鸣方才明白,表示不予以起诉。
[分析]
2010年12月20日发布的新修订的《工伤保险条例》,对认定为工伤的情形作了部分调整,其中第十四条第(六)项将原为“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的应当认定为工伤”修改为“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该县交警大队作出的《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认定张鸣负全部责任,刘营无责任。
鉴于此,汶上县人社局对张鸣作出《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认定其所受伤害不属于工伤;对刘营作出《认定工伤决定书》,认定其所受伤害属于工伤。
“同一交通事故,不同认定结果”,看表象,不可理解;稍加分析,的确合理合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