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年前,巢湖市民龚某某在某保险巢湖支公司购买了一份健康保险。去年1月7日,龚某某被医院诊断为冠状动脉粥样硬化性心脏病。然而,保险公司却认为龚先生所患疾病不属于保障范围,不予理赔。8月4日,记者获悉,合肥市中院二审审结此案,判决保险公司向龚某某支付保险金2万元。
据了解,根据该保险条款约定,在保险有效期内,龚某某如被确诊患重大疾病时,保险公司将按照2万元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该保险合同中有一条注释为,心绞痛不在本合同的保障范围之内。龚某某向该保险巢湖支公司申请支付保险金,但该公司未付。
为此,龚某某诉至原审法院,请求法院判决保险公司依约给付保险金2万元。原审法院认为,龚某某所患的心脏病是否就是保险合同中所保障的心脏病,没有充分证据予以证明,据此驳回了龚某某的诉讼请求。
龚某某不服,向合肥市中院提出了上诉。合肥市中院审理认为,保险条款中心脏病(心肌梗塞)既可理解为心脏病包括心肌梗塞,也可理解为心脏病仅指心肌梗塞,对该歧义条款,按照合同法及保险法的相关规定,应当作出有利于被保险人或受益人的解释,即心脏病(心肌梗塞)应理解为心脏病包括心肌梗塞。
据此,二审法院撤销了一审判决,判处保险公司向龚某某支付2万元保险金。(市场星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