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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外伤害保险 当前位置:首页人身保险 → 意外伤害保险
借款人意外死亡 保险公司承担保险责任
出处:http://www.gdbxls.com  时间:2014/12/29 21:27:10  点击:2500

  法制网讯 记者 潘从武 通讯员 严如国 村里通知村民出义务工,张强赶忙上房顶去拿铁锹,上房过程中摔倒在地上受伤,后及时送医院急救,但经抢救无效死亡。其妻子李兰依据张强在新疆阿瓦提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贷款时,购买的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阿瓦提支公司(以下简称财险公司)借款人人生意外伤害保险合同将财险公司告上法庭,要求其赔偿30000元保险金。12月20日,阿瓦提县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此案,判决被告财险公司向原告李兰给付保险金30000元。 

  2012年1月,张强在阿瓦提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贷款20000元,并向被告财险公司投保借款人人身意外伤害保险。2012年8月30日,张强为了出工上房顶拿铁锨,在上房过程中摔落在地上受伤,经阿瓦提县人民医院抢救无效死亡。 

  2014年4月,阿瓦提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通知原告李兰还款,并告知被告财险公司未按照张强投保的借款人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支付保险金,原告李兰向阿瓦提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偿还贷款及利息共28184.99元。原告多次到被告财险公司协商赔偿事宜,被告财险公司以原告未提供有效死亡证明为由,拒不赔偿。无奈之下,原告李兰将被告财险公司诉至阿瓦提县人民法院,请求判令被告赔偿保险金30000元。 

  被告财险公司在诉讼中辩称,因原告不能提供投保人意外死亡的死亡证明或法医鉴定,故不予赔偿。 

  阿瓦提县法院审理该案后认为,张强与被告财险公司签订的借款人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合同,系有效合同,双方当事人应该按照合同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该合同的第一受益人为向被保险人提供贷款的金融机构,第二受益人未指定,若未指定,依据法律规定处理。本案中原告李兰在投保人张强死亡后已将20000元贷款及利息还清。依照法律相关规定,原告李兰可以作为受益人向被告财险公司主张权利,其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予以支持。被告财险公司的辩称意见无事实依据,不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四条、第二十四条、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遂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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