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通讯员唐金法吴俊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意外身亡后,保险公司竟以其从事的职业工种属于免赔范围为由拒绝赔偿。日前,贵池区人民法院审结了该起保险合同纠纷案,认为保险公司拒赔无理,一审判令保险公司依保险合同约定进行赔偿。
2014年3月份,蔡某在池州某保险公司为自己购买了一份意外伤害身故保险。投保后不久,蔡某在砍树时不慎摔倒死亡,其家人向保险公司申请赔付。保险公司以蔡某为伐木工人,从事的是3类以上职业工种活动,发生意外属于免赔范围为由拒绝赔偿,其家人将该保险公司告到法院,请求判令保险公司支付赔偿金5万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职业的基本含义为个体在社会分工中所从事的作为谋生手段的工作。一般而言,个体的职业具有社会性、稳定性、专业性。在案件中,综合投保人蔡某住所地、案件所涉保险事故发生地,均非传统之林区,虽蔡某是在砍树时不慎摔倒死亡,但显然不能以此认定蔡某以伐木为业是伐木工人,故对保险公司主张免赔的辩解意见,法院不予采纳。依法判令保险公司向蔡某家人支付理赔款5万元。一审宣判后,保险公司积极履行了判决确定的义务,向蔡某家人支付了理赔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