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日报1月31日讯(记者 何淼玲 通讯员 田国霞)桃源县廖某、黄某的养子投保意外伤害保险半年后因意外死亡,保险公司拒付赔款。他们将该保险公司告上法院要求赔偿。最近,经桃源县人民法院调解,该保险公司支付二位原告保险理赔款9万元。
2013年9月6日,廖某、黄某为养子花100元购买了一份环球全国紧急救援保障卡,其中赠送某保险公司承保的意外伤害保险一份,死亡保险理赔额为10万元。2014年3月13日,被保险人上山砍柴时,不慎被藤条勒住导致身亡。事发后,廖某、黄某向某保险公司报案并要求理赔,保险公司也派员调查原因,但以被保险人生前半哑、智障,不属于合同条款所述的身体健康为由拒赔。
庭审中,双方当事人争议的焦点,主要是被保险人是否符合保险合同的投保条件。根据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保险公司仅提供了一份证人证言,证实被保险人生前有口吃现象。法院认为,保险公司辩称意见无事实和法律依据,其主张不能得到法律支持。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限内发生了属于被告保险责任范围内的保险事故,被告应按合同约定的保险金额予以赔偿。经法院主持调解,该保险公司同意支付廖某、黄某保险理赔款9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