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方日报讯 (记者/喻淑琴 通讯员/朱永剑)出了一次意外事故,买了两家保险公司的两份保险,应该怎么赔?昨日,记者从三水法院获悉,类似案件,两份保险都应该全额赔偿。
王先生在三水区西南街道广海大道发生了交通事故,被送往该区人民医院住院治疗,共支出医疗费9800元。王先生出院后要求肇事方及其所承保的A保险公司赔偿上述医药费9800元。
在案件审理过程中,经查明:王先生在事故发生前曾经购买过B人寿保险公司的人身意外伤害保险,该保险公司根据保险合同的约定先行赔付了王先生医疗费5000元。
由此,被告A保险公司拒绝再支付王先生已从B保险公司获得的5000元,只需要赔偿原告没有获得赔偿的部分,即4800元。A保险公司的理由是,保险理赔的原则是补偿原则,即受害人有多少损失,保险公司就应该补偿多少损失给受害人,而不能使受害人重复获得赔偿,进而获利。
但原告王先生认为,住院医疗费9800元是由于此次交通事故产生的,无论B人寿保险公司是否赔付过医疗费,肇事方投保的A保险公司都应足额赔付。况且原告王先生也是交了几年的保费才享受到B人寿保险公司的赔付的,是自己应得的。
法院认为,A保险公司不能以B公司已经支付王先生的5000元为由拒绝赔偿,因为A公司的赔偿基于交通事故处理的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而王先生获得B公司的赔偿金是依照保险合同的约定,两者是不同的法律关系,不能混同。被告方辩称的补偿原则,属于财产保险的基本原则,不适用于人身保险合同。因此,道路交通事故的受害人得到第三人赔偿后,不影响要求支付相关保险金。
另外,相关律师认为,人身保险合同中,通过不同的保险获赔进而获利,这并不违法。投保人交了保险费,就获得了赔偿的权利。所以只要投保人发生意外,那么保险公司就要按照合同支付足额保险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