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网讯(梁东壁) 一名车主醉酒驾车发生交通事故,保险公司先行赔付第三者后,向车主追偿。近日,该案经广西大新县人民法院审理,车主最终为这笔赔偿款“埋单”。
大新县宝圩乡村民冯学武过上小康生活后,于2013年购买一辆小轿车。2014年7月12日下午,冯学武到县城喝喜酒后,驾车回家,途中与李正驾驶的二轮摩托车相撞,造成李正受伤及两车损坏的交通事故。经大新县交通警察大队调查认定,冯学武属于醉酒驾驶,单方过错导致事故的发生,承担事故全部责任。之后,受害人李正将冯学武及其投保的保险公司诉至法院,要求赔偿医药费等损失。
大新法院经过审理,判决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赔偿李正人身损失82600元。保险公司履行判决义务后,诉至法院向冯学武追偿这笔赔偿款。
起初,冯学武不同意付这笔钱,称应由保险公司负责。法官遂向冯学武释明,关于交通事故的司法解释明确规定,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的,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先行赔付第三者人身损失后,有权向侵权人主张追偿权。法院判决保险公司先赔偿第三者损失,是依法保障受害方的权利,但最终赔偿责任应由醉驾司机承担。经过释法析理,冯学武明白无法逃避赔偿责任,同意“埋单”,保险公司也愿意让步。最后,双方达成由冯学武赔偿保险公司80000元的协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