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7月,王某向某保险公司投保了人身意外伤害险,保险金为20万元,保险期限为2年,并指定自己的10岁儿子小王为受益人。2014年3月,王某带着孩子小王出去旅行,但在途中两人不幸遭遇车祸,双双遇难身亡。后来,王某的妻子吴某持保险单向保险公司索赔,保险公司经调查核实后,给付吴某保险金20万元。王某的父亲得知这一情况后,提出要与儿媳吴某一起继承这笔保险费,双方协商不成,诉至法院。
法院审理后一审判决:这笔保险金由王某的妻子吴某继承。
律师说法:
本报律师团主要组成单位山东颐平律师事务所的主任、彭海律师:本案具有一定的特殊性,即王某与其人身意外保险金的受益人小王同时出车祸死亡。此时王某与小王的死亡先后顺序就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因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六十四条规定,受益人先于被保险人死亡,没有其他受益人的,人身保险金仍可成为遗产由被保险人的继承人予以继承。
本案中,法院认定王某先于小王死亡,依据不是我国保险法,而是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继承法意见》作出的判决。该条规定:“相互有继承关系的几个人在同一事件中死亡,如果不能确定死亡先后时间的,推定没有继承人的先死亡。死亡中各自都有继承人的,如果各个死亡人的辈份不同,推定长辈先死亡;几个人辈份相同,推定同时死亡彼此不发生继承,由他们各自的继承人分别继承。”按照这一条司法解释,应推定父亲王某先于儿子小王死亡。则其人身意外保险金先由受益人小王享有,再作为小王的遗产由小王的法定继承人,即当事人吴某继承。如果王某没有指定受益人,则20万元的人身意外保险金就应作为遗产由其继承人配偶吴某、王父、小王继承。但王某指定小王为其受益人,则此时20万元的人身意外保险金就不是遗产,而是小王的个人财产。 (记者赵泽军 整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