船东未转移 法院认定运输公司不能免责
长某公司上诉称,长某公司仅需向辜晓琴赔付4.7万多元。辜晓琴为涉案950吨煤炭货物向保险公司提出索赔,获得赔付货物损失76万元。辜晓琴取得保险赔偿款后,应将索赔权转让给保险公司,由保险公司行使代位追偿权。辜晓琴只能就保险赔偿款不足于货物损失的部分,向长某公司主张赔偿责任。辜晓琴则称,她起诉时是2014年3月,当时其损失尚未得到保险公司充分补偿。
海南省高院查明,2013年6月,辜晓琴就涉案950吨煤炭向保险公司投保国内水路、陆路货物运输保险,保额为80万元。保险公司从2014年1月开始,先后支付76万元理赔款。因货物随船沉没,辜晓琴未支付运费。
海事部门的货轮沉没事故调查报告指出,货轮在抵达八所港附近水域抛锚待泊当晚,收到八所海事局转发的预警信息及择地避风建议后,船长当即向船东要求将船开往洋浦避风,但船东认为风暴对八所影响不大,不同意将船择地避风。次日上午,该轮再次收到天气预警信息,预报风暴中心最大风力将达到8级,船长再次建议转移,但船东仍坚持在八所港抛锚防台。
海南省高院认为,尽管《合同法》及《国内水路货物运输规则》均将不可抗力作为承运人免责事由,但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本案导致船舶沉没的直接原因是台风,根据调查,八所海域风力是6月23日凌晨逐渐增大的,而货轮在6月21日晚6时已收到海事预警信息及择地避风建议,但长某公司未根据该船抗风等级低、满载的实际情况采取合理措施防台,对台风危害性估计不足,出于经济利益考虑未能择地避风,从而导致船货沉没。
对于台风,长某公司并非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故对造成的损失长某公司不能免责。
辜晓琴只能依法就未获保险公司理赔部分向长某公司主张赔偿。
近日,此案终审改判,长某运输公司向辜晓琴赔偿货物损失4.75万元。(文中人物为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