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原告李某为其父亲投保了一份人身保险,但其父亲突发疾病死亡后,向保险公司主张理赔时却遭到拒绝,被通知原告解除保险合同,不予给付保险金、不予退还保险费。
2014年3月,某保险公司的业务员小李进行保险宣传,原告李某正想为在外地打工的父亲李某某上一份保险,于是就询问小李外地人是否可以上保险,小李说可以,小李又询问原告父亲李某某是否有病史,李某某说没有病史,只是在合作医疗开过药,写过冠心病,没有住过院,后来小李说需要体检,如果体检合格就可以上保险。在投保前,保险公司带领李某某到林西县医院做了体检。体检合格后,2014年3月18日,原告作为投保人为被保险人李某某在保险公司投了保,双方签订了《人身保险合同》,保险时间为终身,基本保险金额为13.2万元,原告按约定及时交付了保险费。
2014年6月24日,李某某在家中突发疾病死亡,李某向保险公司申请理赔,业务员小李告知李某投保人是外地人,允许延期提交材料。2014年7月14日保险公司接受了原告李某的申请材料。但是保险公司却告诉李某不会对其理赔,而且还要解除保险合同,不予给付保险金、不予退还保险费。保险公司称,签订保险合同时对被保险人进行了详细询问,但投保人隐瞒曾经患有高血压和冠心病的病史,未尽到如实告知义务,被告不应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保险人在合同订立时已经知道投保人未如实告知情况的,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应当承担保险赔偿或给付保险金责任。近日,林西县人民法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四条依法判令保险公司支付保险金13.2万元,同时承担本案2940元的案件诉讼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