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刘旭)职工发生了工伤,在治疗时用了非医保药,这部分费用是用人单位承担,还是个人承担?近日,大连市职工余洪与所在公司因此产生争议,并诉诸法庭。6月5日,大连市沙河口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余洪在工伤治疗期间的非医保药费用3.6万元由用人单位承担。
2013年4月16日,大连市一物业公司职工余洪在清洗玻璃时,从5米高处摔下,头部受伤,经医院诊断为严重颅脑损伤。单位为其垫付了门诊、医疗费共计10余万元。
同年8月8日,余洪被认定为工伤。2014年7月4日,经鉴定,余洪为伤残三级,生活部分不能自理。单位为余洪办理了休养手续,由劳动保险每月为他发放工资1887元和护理费1461元。
然而,单位将医疗费用送至医疗保险部门报销时,医保部门发现,余洪住院期间有3.6万元的非医保药支出费用,其不属于医疗保险诊疗项目和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因此不予报销。单位找到余洪,让其支付。但余洪表示自己是工伤,不应支付。单位遂将余洪告上法庭,要求他承担该3.6万元费用。
双方争议的焦点是,医保部门未能报销的医疗费,是否应当由工伤职工承担。
物业公司认为,单位已经为余洪缴纳了工伤保险。法律规定,治疗工伤的费用全部由工伤保险基金承担。患者用药通常是在医疗保险范围内,超出范围用药,均从个人账户扣除。只要使用的是工伤保险不予报销的药,就应当认定为不合理,单位不应承担该部分费用。
余洪则认为,自己是工伤,医疗费就应由单位承担。而且,自己住院期间处于昏迷状态,医生用什么药,自己根本不知情。
救治医院强调,余洪当时的病情非常严重,必须用一些非医保药,否则就有生命危险,医院不存在滥用药和过度医疗问题。
“单位缴纳工伤保险是为了分散风险,不是免除风险”,大连市法律援助中心给余洪指派的律师王金海认为,“法律没有规定只要单位缴了工伤保险就免除该承担的法定义务。因此,即使是非医保药,也要由用人单位承担。此外,物业公司并没有足够证据证明余洪是擅自用药。”
经审理后认为,《工伤保险条例》的立法目的是为了保障工伤职工获得医疗救治和经济补偿,促进工伤预防和职业康复。现物业公司主张劳动部门未能报销的医疗费应当由余洪承担,将会导致办理工伤保险的职工受保障程度低于未办理工伤保险的职工,明显违背《工伤保险条例》的立法目的。由用人单位承担医疗保险范围外的非医保用药,有利于工伤职工的治疗,也有利于用人单位重视生产安全和工伤预防。
因此,法院作出一审判决,驳回物业公司要求余洪承担3.6万元的诉讼请求。
作者:刘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