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场“暴雨”引发一起保险争议 虹口法院根据天气预报查明事实
本报讯 (通讯员 王佳玮 记者 袁玮)虹口区法院日前审理的一起保险案件纠纷中,原、被告就保险事故发生时,事故地点是否存在暴雨这一关键事实争议颇大,在庭审过程中都提供了对己方有利的气象证明。法官通过走访现场、询问气象专业人士意见、查阅相关部门规定,最终认定事故地的降雨尚未达到暴雨标准,在被告未能妥善尽到保证货物安全义务的情况下,被告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故法院一审判决被告赔偿原告损失。
2013年7月,如君物流公司与一家面粉公司签订货物运输合同,约定如君物流公司接受该面粉公司的委托为其承运一批进口小麦,如君物流公司将集装箱散装小麦自上海港提取后,运输至目的地,并负责货物的全程中转运输及装船。基于成本的考虑,如君物流公司不久后又将该批小麦转而委托给大鹏航运公司运输。
2013年9月13日,大鹏航运公司在对这批小麦装船过程中,因为下雨导致小麦遭受雨淋产生损失,所幸,面粉公司已就该批货物向保险公司投保了国内水路、陆路货物运输综合保险,保险公司在面粉公司提出理赔申请后,向面粉公司支付了保险金。随后保险公司将如君物流公司和大鹏航运公司作为共同被告诉至虹口法院,请求法院判决两被告赔偿保险公司所支付的货物损失。
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如君物流公司和大鹏航运公司不同意保险公司的诉讼请求,其主要理由在于,一是保险公司不享有保险人代位求偿权,不具有向如君物流公司和大鹏航运公司请求赔偿损失的资格;二是本案保险事故发生时事故发生地雨量达到暴雨级别,如君物流公司和大鹏航运公司依据合同约定的免责事由,可以免除自身的责任。
虹口法院经过审理后认为,首先,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相关规定,因第三者对保险标的的损害而造成保险事故的,保险人自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之日起,在赔偿金额范围内代位行使被保险人对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如君物流公司和大鹏航运公司在运输货物过程中,未能妥善保管好承运货物,导致货物受损,在保险公司已向面粉公司赔偿了保险金,并取得了《权益转让书》的情况下,依照上述法律规定,保险公司有权要求如君物流公司和大鹏航运公司赔偿相关损失。
其次,关于保险事故发生时事故发生地的雨量是否构成暴雨,保险公司提供的由松江气象台出具的《气象证明》证明事故发生时当地为中雨,而如君物流公司和大鹏航运公司提供的由上海中心气象台出具的《气象证明》证明事故发生时上海市代表站-徐家汇自动气象站24小时雨量为暴雨。这两份证据尽管所证内容不一致,但都是真实合法的,之所以证明内容不一致,主要在于气象部门记录的数据往往是某一记录点的代表值或者平均值,并不能保证其所在区域的每一处都是同样的气象数据。因此,法官通过走访现场、询问气象专业人士意见、查阅相关部门规定,综合考量事故地的地理位置,降雨时的整体风向,依据离事故发生地最具关联性气象站的数据,得出事故发生地的雨量并未达到暴雨的级别。第三,被告大鹏航运公司在庭审中自述其当日下午一时得到气象预警信息,即清楚当天有大雨大风的天气,但见当时天气晴空万里,一点没有下雨迹象,为了赶进度,未及时做好大风大雨的防范措施,致使货物受损,承运人没有尽到保证货物安全的义务,应当按照合同的约定承担赔偿责任。据此,虹口法院作出如上判决。(本文中公司名称均为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