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记者 王麒丞)黄磊因醉酒后遭他人殴打倒在行车道上,结果被呼啸而过的小型客车碾轧致死。事发后,黄磊的家人想到黄磊的公司为其在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甘肃分公司(以下简称太平洋财保)投了意外伤害险,遂向保险公司索赔,却遭到拒绝。一气之下,黄磊的家人将该保险公司告上法庭。7月15日,记者获悉,该案经过两级法院审理,于近日对外公布了判决结果。
事发前,黄磊系某会计事务所员工。2012年1月31日,该会计事务所作为投保人,在太平洋财保为其员工投保了团体意外伤害、意外医疗保险,黄磊是被保险人之一,保险期间自2012年2月1日零时起至2013年2月1日零时止。
2012年12月25日凌晨2时5分,一辆小型客车由南向北途径兰州市城关区酒泉路某KTV门前时,将酒醉后遭他人殴打卧倒在行车道内的黄磊碾轧致死。经司法鉴定,黄磊血样中酒精含量为264.7mg/100ml。交警部门则认定,小型客车驾驶员与死者黄磊对此次交通事故负同等责任。
2013年7月10日,黄磊的家属向太平洋财保提出赔付请求,但太平洋财保以事故不属于保险责任赔偿范围为由拒绝了其赔付请求,纠纷由此而引发。
原审法院审理认为,虽然保险公司《团体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条款》第七条虽载明:被保险人在醉酒期间遭受伤害导致身故的,保险人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该条款只是约定了被保险人身故前身体本身的状态,并没有指明被保险人为何身故的原因。本案中,被保险人黄磊虽系醉酒后遭他人殴打倒在行车道上的,但又是被路过的车辆意外碾轧致死,其死亡符合遭受人身意外伤害的特征。因此,太平洋财保对被保险人黄磊的死亡应当依约赔偿,遂依法作出判决:太平洋财保向黄磊的家属支付保险赔偿金12万元,案件受理费2700元由太平洋财保负担。
宣判后,太平洋财保不服向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请求撤销原判、依法改判。但二审法院作出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的终审判决。
(文中人名均为化名)
作者:王麒丞
(来源:甘肃法制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