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制网记者黄辉 通讯员熊宗华 王国勇
“如申请人财产保全申请错误致使被申请人遭受损失,经法院判决由申请人承担的损害赔偿责任,由保险人向被申请人在限额内进行赔偿。”7月29日,江西省吉安市吉州区法院收到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西分公司送来的《保单保函》载明如上内容。
这标志着吉州区法院已引入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为申请人保全担保开拓了新径。
“突发”变故:申请人急于易物担保
2010年2月,家住吉州区的金某找到朋友黄女士,声称因生意周转望借10万元应急。因关系要好,双方在没有约定归还期限和利息的情况下,黄女士当日便把钱交到金某手中。
本是好心帮忙,可事与愿违,该款经金某一借就是5年有余,多次催要无果后,失去耐心的黄女士一纸诉状,把先前好友告上法庭,要求金某返还10万元借款并承担诉讼费用。
收到受理案件通知书后,黄女士还以自有房产提供担保,向法院递交了一份诉讼保全申请书,请求查封、扣押、冻结被告金某相应价值的财产。吉州法院经审查后认为,金女士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制作保全裁定并冻结了黄女士担保房产的变更手续。
计划总是赶不上变化。令黄女士始料不及的是,其提供担保的自有房产也在银行作了抵押借款,这回被法院冻结变更手续后,先前的借款到期后,因抵押物被冻结,亦无法办理转贷手续。打官司诉讼保全却影响到借款转贷,自己的生意必然会受到不小影响。
要么易物担保,要么撤回诉讼保全申请。两难之下的黄女士向法官咨询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第三条途径。
“新鲜”感受:诉讼保全也能投保
“诉讼保全责任也有保险公司承保,确实新鲜。”近期,中国平安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开拓了一种新险种,即将法院诉讼保全程序引入保险。新“产品”的问世,对于法官还是当事人自己,无疑都是件新鲜事。
诉讼当事人为了防止对方在判决前对财产采取转移、藏匿或变卖等保护措施,主要是通过向人民法院申请财产保全。然而法院通常会要求申请人提供相应的财产作为担保,这对于一般民事当事人特别是弱势群体来讲却形成巨大的“担保”压力,并且容易造成即使胜诉之后无法执行,使得判决成为一纸空文。
让有理的当事人打得赢官司,承办法官知悉有关情况后,立即电话联系业务员上门对接,黄女士交完500元保费后,与该保险公司在吉州法院签下诉讼保全责任险第一单。该院也随即解除了对黄女士提供担保财产的冻结转让。
“规范”运作:审判委员会明确流程
对新事物的研讨分析,在吉州法院审判委员会议上,从来就“不新鲜”。
为完善法院诉讼保全担保模式,切实保障财产诉讼过程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知悉有保险公司推出了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产品后,该院在审判委员会会议上明确,要全力满足当事人在新形势下便民利民的新期待,对符合条件的诉讼保险,有序引入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并加以规范使其成为法院保全担保新形式,为申请人保全担保拓宽渠道,并加以规范使其成为法院保全担保新形式。
据悉,平安诉讼财产保全责任险在民事案件中的引入,在吉安法院范围内已不是第一单。在保险期间内,财产保全被申请人确实存在实际财产损失,并且该损失的出现与被保险人的诉讼保全申请错误存在因果关系,其损失的财产经由法院判决确认具体的损失金额,该损失被保险人没有给予赔偿的,则由平安产险根据保单和保险条款进行赔偿。
吉州法院相关负责人表示,此举不仅拓宽了保全担保渠道,作为除现金、实物、信用等传统保全担保以外的新形式,更好的使当事人的权益得到程序上的支援;另一方面更是标准细化申请资料,为当事人提供便利,提高保全工作提高效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