扬子晚报网8月3日讯(通讯员 刘光亮 王坤 记者张凌发)句容人王某和在保险公司购买了一份意外伤害保险,保险金额是8万元,但保险条款明确规定: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保险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后王某无证驾驶电动三轮车发生事故后死亡,保险公司拒赔。而法院则认为,虽然目前公安机关将电动三轮车纳入机动车范畴进行事故处理,仅是在行政管理领域依据行政规章对发生交通事故的电动三轮车所作出的认定,所以句容法院近日判决,保险公司必须按合同进行赔偿。
2014年1月,王某在句容某保险公司投保了意外伤害保险一份,其中意外身故保险金额为8万元,保费为120元,保险年限为1年。自2014年1月3日起至2015年1月2日止。其中,该险种责任免除条款约定,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保险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该保险合同订立后,王某按约支付保费120元。2014年5月,王某驾驶无号牌电动三轮车发生事故意外死亡,后王某的妻子和女儿依据保险合同要求保险公司支付赔偿保险金8万元遭拒,遂诉至法院。
法院经审理认为,在保险期间内,王某驾驶电动三轮车发生交通事故身亡,虽然公安机关认定王某系无证驾驶电动三轮车,保险合同中也有“被保险人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机动车致被保险人身故的,保险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的约定,但公安机关将电动三轮车纳入机动车范畴进行事故处理,仅是在行政管理领域依据行政规章对发生交通事故的电动三轮车所作出的认定,而电动三轮车是否属机动车、驾驶人驾驶电动三轮车时,应不应该持有机动车驾驶证、电动车是否需要办理车辆行驶证,目前我国法律法规、部门规章无相关的明文规定;在实践中,电动三轮车也不可能像机动车一样登记上牌、领取驾驶证、投保交强险;且在王某与保险公司订立的保险合同中,也未对电动三轮车属于机动车、被保险人无证驾驶电动三轮车发生事故保险人免责作出明确约定。综上,保险公司提出“王某无证驾驶电动三轮车发生事故,保险公司不应承担保险责任”的辩解意见本院不予采纳,句容某保险公司应根据保险合同约定应当赔偿王某身故保险金8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