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某受雇从柳州市运送汽车到山东省,途中发生车祸,不幸伤重致残。所幸,林某通过单位购买了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昨日,记者从柳州市城中区人民法院获悉,最终保险公司被判决赔偿林某18万余元。
事故导致司机伤残
2012年2月9日下午2时30分,林某受柳州市某运输公司雇佣,从柳州运送车辆至山东省。当林某驾驶货车从全州县往湖南方向行驶途中,因占道与对向由朱某驾驶的重型半挂牵引车发生碰撞,造成林某受伤及两车受不同程度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经全州县交警部门认定,林某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朱某无责任。林某2012年2月9日入全州县人民医院治疗共42天,花费医疗费35845.35元。经林某委托,2012年10月30日广西明桂司法鉴定中心作出鉴定意见书,认定林某因本次交通事故损伤颅脑构成四级伤残、三级护理。
事后,林某记起2011年9月7日,他向公司交纳保险费450元,由公司在某保险公司处代为购买人身意外伤害保险,保险期限为2011年9月11日至2012年9月12日,保单由公司收执。事故发生后,林某向保险公司申请给付保险金,保险公司以林某没有出示保单及需要运输公司配合办理为由而拒绝支付,而运输公司经林某多次催讨,既拒绝向林某交出保单,亦不配合办理相应理赔手续。
保险拒赔引发争诉
林某认为,自己如实足额缴纳了保险费,出院后,保险公司就应足额支付保险金;运输公司拒绝交付保单亦不配合办理相应理赔手续,导致自己索赔无门,应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于是,林某将某保险公司和某运输公司起诉到法院。
城中法院于2014年4月17日和11月6日两次公开开庭审理本案。庭审期间,运输公司向林某交出保单。林某当庭撤回对运输公司的起诉。保险公司则申请对林某的伤残情况重新鉴定。经法院委托,广西公众司法鉴定中心作出伤残程度鉴定意见,林某因本次交通事故造成左侧基底节区、左侧枕叶脑挫伤,蛛网膜下腔出血致双下肢肌力4级,依据《人身保险残疾程度与保险金给付比例表》之规定,评定林某双下肢肌力4级的残疾程度未达到伤残等级。
法院判决保险赔偿
城中法院审理认为,某运输公司作为投保人为其公司的大车司机在某保险公司处投保团体人身保险,林某系后来加保,保险期间为2011年8月16日至2012年8月15日,林某为被保险人和受益人的事实,有其提交的保险费的《收款收据》、保险公司提交的《团体人身险投保单》、《证明》等在卷佐证,且双方对该事实均认可,双方存在保险合同关系,法院予以确认。
按照本案适用的《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标准》规定,林某构成四级伤残,残疾赔偿金已超过15万元,保险公司应在团体意外伤害保险限额15万元内赔偿林某15万元。保险公司未提供证据证明林某就诊的哪些项目不属于医保合理医疗费用,保险公司还应在附加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限额3万元内赔偿林某医疗费3万元。林某购买了五份附加意外伤害住院现金补贴保险,保险公司亦认可50元/天的住院现金补贴,应赔偿林某住院现金补贴2100元。最终,法院依法做出前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