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一审判决:保险公司支付理赔款10.8万元
中国常州网讯 人刚到中年,就得了甲状腺癌,已经够不幸的了。更不幸的是,虽然为自己投保了保险,可身体真出了毛病,保险公司竟百般推诿,不肯理赔。日前,天宁法院对一起人身保险合同纠纷作出一审判决:保险公司支付理赔款10.8万元。
李女士今年30多岁,去年1月,她为自己投保了《无忧重疾养老保险》及《意外伤害保险》、《附加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附加住院费用补偿医疗保险》各一份,其中无忧保险的保险金额为10万元,交费期限为20年,每年缴纳保费3840元。去年1月22日,李女士缴纳了第一期保费,上述保险合同成立并生效。2014年8月,因发现颈部肿块,李女士入院,被确诊为右侧甲状腺癌,手术治疗花去医药费近1万元。去年11月14日,李女士向保险公司申请理赔,遭到拒绝,理由是:他们找到了李女士在投保之前的病历,显示她在投保前就患有甲状腺结节。可见,李女士是故意隐瞒病情,未尽如实告知义务,严重违背诚信原则,当然不能赔。
多次协商无果后,今年5月,李女士向天宁法院提起了诉讼。
法庭上,保险公司出示了李女士的多份病历,其中最早的一份是在2012年9月13日做过的彩超检查,超声提示为“左侧叶甲状腺腺瘤可能,右侧叶甲状腺结节可能,建议进一步检查。”保险公司声称:李女士所患疾病的首次发病时间是在订立保险合同前2年,而投保90天后首次出现保险合同规定的疾病,公司才负保险责任,因此一分钱也不赔。
李女士说,2012年,经超声波检查发现颈部有肿块后,她就到另一家医院进一步检查,医生认为其并没有患病,故并未再进一步检查及就诊,因此也就谈不上隐瞒病情。
审理中,天宁法院法官认为,结合李女士确实并未有进一步检查及治疗的记录,其陈述真实可信,符合生活常理,予以采纳。因此,法院认定李女士在投保时并不知晓其是否患有投保单健康资料上记载的疾病。再者而言,关于是否患有如下疾病的条款,是一个列举式的概括性条款,且业务员并未对应投保单询问表上的内容逐条询问,而是在概括性的询问后,自行勾选了“否”的选项,而投保人的如实告知义务应当仅限于保险人询问的范围和内容。综上,李女士并没有违反如实告知义务,据此,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