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下,保险维权在保险业界是一个颇为热门的话题,涉及保险行业的维权和投诉也是千头万绪,可以用“投保易,理赔难”六个字来集中概括。据有关专家介绍,中国保险业还处在比较初级的阶段,在投保时,被保险人往往占有主动性,但在理赔时,保险公司主动权则更大,保险纠纷往往都出现在理赔环节。因此,消费者只有使自己变得更加理性成熟,发生理赔纠纷后,处于劣势地位的被保险人最好通过协商解决,免得诉至法院,劳命伤财。但是在协商无果的情况下,被保险人应毫不犹豫地拿起法律武器维护自己的权益。
透彻了解法律内容出现争议,支持被保险人。
保险人和被保险人之间看似平等,但在实际运作中被保险人一直处于劣势。保险合同是格式合同,也是当今所称的“霸王”合同。合同文本由保险人提供,内容一般不可更改。对合同条款的解释也是由保险人说了算。针对上述情况,《保险法》第二章第三十一条规定:“对于保险合同的条款,保险人与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有争议时,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应当作出有利于被保险人或受益人的解释。”正因为有这一句话作后盾,当被保险人与保险公司发生分歧而打官司时,法律上对被保险人是十分有利的。
相关损失,保险人承担。发生赔案后,面对保险公司久拖不决,被保险人完全可以拿起法律的武器,因为我国《保险法》第二章第二十四条规定:“保险人收到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的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请求后,应当及时作出核定,并将核定结果通知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对属于保险责任的,在与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达成有关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额的协议后十日内,履行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义务。保险合同对保险金额及赔偿或者给付期限有约定的,保险人应当依照保险合同的约定,履行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义务。”
保险人未及时履行前款规定义务的,除支付保险金外,应当赔偿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因此受到的损失。也就是说,当保险公司的赔偿迟迟不能到位而影响到被保险人的企业生产或恢复生产和经营,影响到车辆、船舶正常营运时,保险公司不仅要支付直接损失赔款,同时还应支付由此而造成的间接损失。
当损失情况复杂或伤害需要继续治疗,保险人与被保险人损失一时无法最终确定时,《保险法》第二章第二十六条规定:“保险人自收到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请求和有关证明、资料之日起六十日内,对其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数额不能确定的,应当根据已有证明和资料可以确定的最低数额先予支付;保险人最终确定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数额后,应当支付相应的差额”。
条款解释,以保监会为准。被保险人在索赔时还要参照保监会下发的相关保险条款解释。以北京2004年7月中旬暴雨造成大量车辆浸泡受损为例,某财产保险公司的《机动车辆保险条款》第一条第一款虽然标明暴风、暴雨、洪水等自然灾害所造成的车辆损失属于保险责任范围,但该条款执行的前提条件必须是“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合格驾驶员在使用保险车辆过程中而造成损失的。按其规定,车辆如果是在停驶时遭受雨水浸泡,而并非是在使用车辆过程中受损,应该不属于保险责任,保险公司就不必承担赔偿损失。但是,根据保监会批准下发的《机动车辆保险条款解释》第一条第二款对“使用车辆过程”所作的解释是,“保险车辆作为一种工具被使用的整个过程包括行驶和停放。”就此案而言,应该按照保监会统颁的保险条款解释来判定,即使车辆停驶浸泡受损百分之百属于保险责任,该保险公司必须赔偿。
循序渐进使用法律武器出现保险事故,保险人经过了查勘定损,并确定了赔偿金额,但理赔时却迟迟不肯兑现。在这种情况下,根据《保险法》的规定,被保险人应向保险公司索取一份保险赔偿协议,不过一般保险公司不会签订这份协议,被保险人就应该将《理赔案卷》(有的称《理赔卷宗》)中的理赔计算书进行复印留存,以便接下来诉诸法律时作为重要证据。
在诉诸法律时,被保险人应根据不同程序的复杂程度,做到循序渐进地运用法律武器。
支付令被保险人首先应采取最简便的法律程序,即请求法庭出具支付令。需要递交的材料是保险赔偿协议或者理赔计算书的复印件。支付令时效是7天,保险公司在接到支付令后一周内应当支付赔偿。
强制执行当支付令没有达到应有尽有效果的情况下,即保险公司地收到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不提出异议又不履行支付令的,债权人可直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强制执行期一般为15天。
仲裁被保险人还可以选择仲裁解决。与诉讼相比,在处理保险纠纷的过程中,仲裁的优越性是显而易见。因为仲裁自愿自主;不实行级别管制和地域管制;程序简便,审期较短,且一裁终局;费用较低。仲裁有利于纠纷的尽快解决,减少当事人在时间和精力上的消耗。同时,由于仲裁一般不公开进行,有利于维护商业信誉,因此,保险公司也乐于接受。
诉讼对被保险人来说,选择诉讼法院要慎重。保险公司有专人应诉,有财力支持,而作为被保险人就会劳民伤财。应试在上述程序都无法达到应有效果的情况下,最后才选择通过诉讼请求法院判决。(上海金融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