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是:
人身保险
人寿保险
意外伤害保险
医疗健康保险
理财保险
更多
更多
更多
·车辆损失保险公司是否只需... 点击:25084
·广州新邦物流与阳光财险保... 点击:19533
·珠海某公司与广东人保雇主... 点击:19390
·湖南民工PK特大国企 一... 点击:18789
·深圳鹏都兴与广州城市之星... 点击:18578
·一起货物运输保险索赔争议... 点击:17921
·建筑工程施工人员团体意外... 点击:17365
·广东人保诉深圳金秀海上货... 点击:16628
·赵颐田与人保财险西安市新... 点击:15833
 
人寿保险 当前位置:首页人身保险 → 人寿保险
以不特定人为投保人的保险模式 保险公司仍需尽说明义务
出处:http://www.gdbxls.com  时间:2015/12/26 12:15:58  点击:2919

  近日,湖南省常德市鼎城区人民法院受理了一起意外伤害保险合同纠纷的案子,原告万某某、龚某某、龚某某共同诉称:原告万某某的丈夫龚某某2015年3月16日在被告处购买了一份意外伤害险,龚某某购买保险时,被告未明确告知其免责条款。2015年4月30日凌晨1时许,龚某某驾驶三轮车发生交通事故死亡,原告要求被告理赔时,被告却以种种理由拒绝赔付,无奈之下只得起诉至湖南省常德市鼎城区人民法院法院,要求被告在保险理赔责任范围内赔偿原告50000元。

  被告某保险公司辩称,龚某某驾驶的正三轮摩托车没有办理行驶证,龚某某也没有取得正三轮摩托车驾驶证,属保险合同约定的责任免除情形,被告已尽保险条款说明义务,不应承担保险责任,认为这种激活方式的保险模式已将保险条款影印在保险卡上,不用当面向投保人说明保险义务。

  法院审理后查明,保险卡对责任免除条款采取了增加底影及部分字体加黑的方式增强其显著性,但龚某某购买保险时未拿到保单,被告也未派人对免责条款进行专门提示和说明,龚某某出交通事故死亡后,其亲属才到常德市鼎城区某村民委员会拿到保单。法院认为被告并没有向龚某某尽到提示和说明义务,不能依据法律规定免除其赔偿义务,因此对原告要求被告赔偿龚某某身故保险金50000元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

  保险合同签订的过程中,保险公司作为强势一方,必须要对免责条款尽到说明义务,否则该条款不产生效力。(来源:湖南法院网)

页面功能: 【字体:  】 【打印】 【关闭】 【顶部


上一篇: 风光不再 万能险成“明日黄花”
下一篇: 被保险人死亡保险公司拒赔 法院判决送“温暖”
·友情链接
保赔网 中国保监会 最高人民法院 中国律师网 盈科律师事务所 中国保险行业协会 保险律师 上海保险律师 交通事故律师 保险理赔
保险索赔 工伤律师 货运物流律师 广州保险索赔 保险理赔律师 车险理赔 广州保险理赔 广东保险理赔 交通事故保险理赔 保险专业律师
北京离婚律师
 关于我们 | 电子地图 | 投诉建议 | 网站导航 | 免责声明
版权所有 © 广东保险律师网 地址:广州市珠江新城华穗路263号双城国际大厦东塔14楼   技术支持:广州网站制作安全联盟
电话:020-28912808 手机:13826203456 QQ:919203665 邮箱:13826203456@139.com 粤ICP备1102686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