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华网南宁12月2日电(邹婷玉、何承康)11月30日,南宁市青秀区法院审结一起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案。
青秀区法院查明,某税务局为其所有的某轿车向某保险公司投保车辆损失险。保险期限内,被保车辆停放于某小区某栋楼下停车位时,被属于岑某的位于该栋楼607号房的铝合金窗落下砸中,造成前挡玻璃、车顶受损。保险公司接到报案后,对事故车辆进行定损。之后事故车辆经维修产生维修费4320元。随后,由于责任方未赔付维修费用,税务局向保险公司申请先行赔付维修费4320元,并将获得赔偿的车辆损失费用的追偿权益转让给保险公司。保险公司为此赔付了维修费4320元,后将岑某诉至法院要求支付维修费4320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八十五条之规定,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及其搁置物。悬挂物发生脱落、坠落造成他人损害,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本案被告岑某作为事故发生楼层607 号房的所有权人,对其房屋及其附着物负有安全管理义务,故该房屋附着的铝合金窗脱落造成事故车辆受损,岑某并未举证证明其没有过错,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同时,事故车辆在事故发生时停放于停车位中,其驾驶人对损害的发生不存在过错。因此,岑某应对该保险车辆的全部损失承担赔偿责任。保险公司与税务局之间成立合法有效的车辆损失财产保险合同关系,保险标的车辆因岑某的侵权行为导致损害,属于保险公司的保险责任范围。在保险公司向税务局赔偿了保险金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六十条的规定,保险公司自赔偿保险金之日起在赔偿金额4320 元之内得以代位行使税务局对岑某请求侵权损害赔偿的权利。
青秀区法院判决岑某赔偿保险公司4320 元。双方均未上诉,该案业已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