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施工人员若因工伤致死,其近亲属获得了工程公司的赔偿,其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的利益是否还应由近亲属享有?人民法院审理了这样一场纠纷。
岳阳市某置业有限公司开发的“滨水•新境界”三期工程由岳阳市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承建,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成立了滨水新境界项目部。2010年9月6日,某置业有限公司向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岳阳中心支公司投保了建筑工程施工人员团体人身意外伤害保险,被保险人数为300人,每人保额为100 000元。保险期间自2010年10月29日0时起至2012年3月31日24时止。易某明为在该项目从事作业的农民工,2011年5月23日下午,易某明在工地施工时不慎失足坠落地面,当场死亡。5月24日,某建筑工程有限滨水新境界项目部(甲方)与易某明之妻王某英(乙方)签订了《死亡赔偿协议书》,约定甲方愿一次性赔偿给乙方丧葬费、死亡赔偿金、被抚养人抚养费、赡养费、交通费、住宿费、精神抚慰金等所有费用合计人民币820000元;甲方履行汇款义务后,此事的处理即告终结,乙方不得再以任何理由向甲方主张权利。8月29日,岳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作出了岳市人社工伤认字[2011]575号《工伤认定决定书》,认定易某明的死亡为工伤。2011年11月30日,某建筑工程有限、某置业有限公司向某财产保险岳阳中心支公司申请建筑工程施工人员团体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理赔,《人意险理赔给付申请书》中将某置业有限公司列为被保险人,并提交了《岳阳市工伤事故报告表》、岳阳县云山乡田坳村村民委员会、岳阳市公安局白石岭分局金凤桥派出所证明、死亡者易某明户籍证明、户口注销证明、王某英、易某、易某漫、易某晖、李某香身份证明以及由王某英等五亲属及证明人易某伟、易某桂签名的要求将保险金汇入某建筑工程有限滨水新境界项目部的委托书等。某财产保险岳阳中心支公司于2012年1月4日将保险金100 000元汇入了某建筑工程有限滨水新境界项目部。其后,易某明的近亲属王某英、易某、易某漫、易某晖、李某香将某财产保险岳阳中心支公司、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某置业有限公司诉至法院,要求保险公司给付保险金,某建筑工程有限、某置业有限公司承担协助义务。
裁判结果:岳阳市岳阳楼区和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所涉及的是建筑工程施工人员团体人身意外保险,死者易某明是被保险人之一。易某明施工作业不慎从脚手架上坠落而导致死亡,某建筑工程有限作为该工程的承建方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本案事故发生之后,某建筑工程有限与易某明亲属经协商签订了《死亡赔偿协议书》,该协议是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内容合法且已实际履行,对双方均具有约束力。但是,该协议中并未约定某建筑工程有限所支付的赔偿款中包含了保险金。王某英等五亲属在获得某建筑工程有限的赔偿款后仍有权要求某财产保险岳阳中心支公司支付人身保险的保险金。本案中某置业有限公司向某财产保险岳阳中心支公司投保了团体人身意外保险,某置业有限公司为投保人,某财产保险岳阳中心支公司为保险人,包括易某明在内的300名施工管理人员为被保险人。虽然在投保时未指定受益人,但保险条款规定,被保险人死亡后,没有指定受益人,或者受益人指定不明无法确定的的,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由保险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的规定履行给付保险金的义务。由此可见,易某明因意外死亡后,某财产保险岳阳中心支公司支付保险金的对象为王某英等五亲属而非其他人。因本案不能确认王某英等五亲属及易某伟委托某建筑工程有限领取保险金签名的真实性,某建筑工程有限滨水新境界项目部既非投保人,又非被保险人,更非受益人,故某财产保险岳阳中心支公司向某建筑工程有限滨水新境界支付保险金不是正当履行保险合同的行为,其仍应当向王某英、易某、易某漫、易某晖、李某香承担履行支付保险金的义务。综上,由某财产岳阳中心支公司支付王某英、易某、易某漫、易某晖、李某香保险金100000元。
典型意义:劳动者在工地上受工伤,可以向劳动行政部门申请工伤鉴定并要求用人单位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包括工伤期间的工资、医疗费、护理费、一次性伤残补助等,当事人因工伤死亡的其直系亲属还可以要求赔偿死亡赔偿金、抚恤金等。如果劳动者购买了人身险,即使投保人为用人单位,劳动者的近亲属在从用人单位获得赔偿后,仍可向保险公司主张保险赔偿金。(来源:最高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