央广网成都3月31日消息(记者刘涛、泸州台记者柳仲)记者31日从四川省泸州市纳溪区法院获悉,《保险法(司法解释三)》实施后,四川首例建筑公司起诉保险公司支付民工身故保险金的案件日前在该院审结。法院认定建筑公司主体不合适,依法驳回其诉求。
据了解,2014年6月17日,原告福建某建筑公司与被告永安财产保险公司泸州某公司签订了《建筑工程团体人身意外保险合同》,交纳了34.29万元保险费,为原告承建的泸州某建设工程项目进行保险,约定每人身故保险额为66万元,保险期为2年零三个月。
2015年1月15日,原告工地的民工汤某在进行拆模作业时,不慎从5层楼通风井预留洞口坠落,经抢救无效死亡。事故发生后,汤某的近亲属向原告出具人身保险理赔授权委托书,授权原告办理人身意外保险金理赔事宜。随后,原告将被告起诉至法院,要求依法判决被告向其支付66万元保险金。
法院审理认为,人身保险合同以人的生命、健康为保障对象,投保人必须对被保险人具有保险利益。按照原、被告的约定,不得指定被保险人及其近亲属以外的人为身故保险金的受益人,故福建某建筑公司不是本案的适格原告。因此,纳溪区人民法院驳回了原告要求被告支付其工人汤某因工死亡的保险金66万元的起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