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制网见习记者石飞本报通讯员区鸿雁
云南省罗平县的何女士在昆明一家酒店住宿时不幸于酒店坠楼身亡。何女士丈夫收拾遗物时发现其投了人身保险,为理赔事宜对簿公堂,《法制日报》记者今天从云南省曲靖市中级人民法院获悉,该院最终判定保险公司赔付保险金25万元并承担案件受理费。
2014年8月5日,因商业事务到昆明住进一家酒店的何女士,没想到,这天的住宿却造成了其不幸身亡的悲剧。经当地公安机关勘验,出具了系高坠死亡,排除他杀的检验意见。随后,何女士被运回罗平老家按照农村风俗安葬。
面对每天哭着要妈妈的三岁儿子,李先生一家悲痛欲绝。悲痛之中,李先生整理妻子遗物时,发现妻子生前投了人身保险。于是向保险公司申请理赔,希望能够得到保险公司的赔偿作为些许安慰。同月24日,他们万万想不到,保险公司认为何女士的死亡可能是自杀,不属于意外事件,故作出了“歉难给付保险金”的决定。
旧伤未平,又添新愁。2015年5月28日,无法接受保险公司的拒赔理由,李先生以儿子小文法定代理人的身份把保险公司告到罗平县人民法院,要求判令保险公司支付保险赔偿金25万元及承担诉讼费用。
法庭审理证实,何女士生前投保主险为人生终身寿险(万能型),保险金额为15万元,附加一年期短险为无忧意外13(552)保险,保险金额为10万元。身故保险金受益人是儿子小文,保险合同生效日是2014年2月26日。保险合同签订后,何女士支付保险费6000元。
经庭审调解无效,罗平县人民法院判定保险公司赔偿小文保险金25万元并承担案件诉讼费。
一审判决宣判后,保险公司以法院仅凭公安机关出具的《死亡证明》及《检验意见》认定的“高坠死亡”即认定何女士死亡属意外不当;何死亡19天后其夫才向保险公司报案,违反了保险合同和保险法规定的及时报案义务等提出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并改判驳回小文的诉讼请求。
曲靖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何女士与保险公司签订的保险合同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依法应当予以保护。合同的受益人为其子小文,在何女士死亡后,小文有权向保险公司主张保险赔偿。一审中小文提交公安机关出具的《死亡证明书》及《检验意见》已明确证明死者何女士 “可排除他杀,系高坠死亡”。法庭审理中,双方当事人对证据中何女士是自杀还是意外的理解产生争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三十条的规定:“采用保险人提供的格式条款订立的保险合同,保险人与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对合同条款有争议的,应当按照通常理解予以解释。对合同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关应当作出有利于被保险人和受益人的解释。”的规定,应对此争议应作出有利于被保险人和受益人的解释。此外,根据日常生活经验,人具有趋利避害、求生的本能。李某从窗口坠亡,被排除了刑事案件的可能性,如果不能有确切的证据证明其是自杀,应该认定为是意外事件,否则,有悖于日常生活经验。同时投保人何女士死亡后,其丈夫在整理遗物时发现《人身保险合同》并于第二日便向保险公司报案,符合保险合同的约定以及保险法及时报案的规定。
故二审法院经审理,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