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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维权路漫漫 法院判赔27万
出处:http://www.gdbxls.com  时间:2016/4/20 23:25:16  点击:3614

  首席记者万恒

  《劳动合同法》于2008年1月1日实施后,不少企业为降低用工成本,转移用工风险,纷纷选择了劳务派遣的“路数”。有的劳务派遣公司不按劳务派遣合同的约定为派遣劳务工缴纳工伤保险,一旦发生工伤,职工一方要求工伤待遇时往往困难重重。日前,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了一起这样的案件,判决劳务派遣公司和用工单位共同赔偿工伤职工的损失,工伤职工李师傅二年多的维权路终于画上圆满的句号。

  2013年2月9日,李师傅与某劳务公司签订劳动合同,被派遣到一家工程公司从事涂装工作。2013年9月6日,李师傅在工作中头部遭到电击受伤,2014年9月9日被甘井子劳动人事和社会保障局认定为工伤。2015年2月10日经辽宁省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李师傅构成六级伤残。依照规定,工伤职工一旦作出伤残鉴定结论,单位就应当给付工伤待遇,可劳务派遣单位和用人单位却打起了“口水仗”,两家都不愿意赔偿。

  某工程公司称,李师傅是与劳务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由劳务公司派遣到某工程公司从事涂装工作,工程公司把工伤保险的费用交给了劳务公司,但劳务公司并没有替李师傅缴纳工伤保险,所以李师傅的工伤待遇应当由劳务公司给付。对于工程公司将李师傅的工伤保险费用交付给劳务公司的说法,劳务公司并不认可,辩称劳务公司注册资金3万元,且没有劳务派遣资质,所以劳务公司只是个介绍人的角色,与李师傅没有劳动关系,并非是用人单位,所以不应当由劳务公司承担李师傅的工伤待遇。

  李师傅的妻子称,就是因为劳务公司和工程公司两家互相推诿,李师傅受伤后的后续医疗费没有人管,只好自己四处借钱治疗,法律规定职工发生工伤事故后一个月内由单位申报工伤,两家公司都不管,只好在快到一年期限时自己去申请工伤认定。二年多了,单位停发工资,导致家庭生活十分困难,现在工伤鉴定结论出来后,两个单位又是互相推诿,这日子真是没法过了。

  李师傅的妻子向大连市法律援助中心申请法律援助,经审核,李师傅符合法律援助条件,指派辽宁青松律师事务所的王金海律师担任李师傅的代理人,将劳务公司和工程公司起诉到甘井子区人民法院,要求两个公司共同承担李师傅的工伤待遇27万余元。

  甘井子区人民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根据《劳动合同法》第92条规定,用工单位给被派遣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劳务派遣单位与用工单位承担连带责任。李师傅虽然是劳务公司派遣到某工程公司工作,但劳务公司并没有依照规定为李师傅缴纳工伤保险,侵害了劳动者的利益,李师傅在工作过程中受伤,属于用工单位给被派遣劳动者造成损害,2015年9月10日作出一审判决,判决劳务公司赔偿李师傅医疗费、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医疗补助金、一次性就业补助金、住院伙食补助费、停工留薪工资共计27万余元,某工程公司对上述赔偿承担连带给付责任。

  一审判决后,劳务公司和工程公司均不服,向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大连市法律援助中心再次为李师傅提供法律援助。二审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劳务公司系派遣单位,属于劳动法意义上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履行用人单位负有的缴纳社会保险的义务;工程公司为实际用工单位,劳务公司和工程公司均未替李师傅缴纳工伤保险,职工发生工伤后,劳务公司作为用人单位,应当承担李师傅的工伤待遇给付责任。但劳务公司不具有劳务派遣的资质,从营业执照来看,其经营范围为代办企业招工手续,代办职工调转手续,代办职工保险手续,提供劳务,劳动政策咨询等,注册资本仅为3万元。某工程公司明知该劳务公司没有劳务派遣资质,仍由其派遣员工到其企业上班,存在过错。加之劳务派遣公司没有为派遣职工缴纳工伤保险,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今年3月30日,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判决,驳回了劳务公司和某工程公司的上诉,维持甘井子区人民法院的一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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