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网南京4月27日电 (朱志庚 晨晓)在劳动节到来之际,4月27日上午,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法院召开新闻发布会,公布了4起劳动争议典型案例。其中,徐州一男子王某因职业病去世,其家人诉徐州铜山区人社局不履行支付工伤保险待遇,经审理,王某的家人获得60余万元工伤保险待遇款。
王某从2004年起在王老板开办的金属处理公司从事喷沙等接触粉尘的工作。2007年5月,王某又到王老板的另一个钢结构公司,也从事抛丸、喷沙等接触粉尘的工作。2012年11月25日至2013年1月5日,王某被诊断为:肺结核、肺部感染、尘肺,粉尘所致肺纤维化可能,王某住院治疗。2013年3月18日,王某在安徽省安庆市立医院进行职业病鉴定,被鉴定为:叁期矽肺。2014年4月30日,被告受理王某申请工伤认定,后认定王某为工伤。王某于2014年10月7日去世。
另查明,2014年1月1日,王某和这家钢结构公司续签书面劳动合同,期限一年。2014年1月起,该钢结构公司为王某缴纳社会保险,2014年2月起,为其缴纳工伤保险,至2014年10月。王某患病期间,王某及家人与这家金属处理公司签订了相关的赔偿协议,但是王某去世后,赔偿未到位。王某的妻子及家人将被告徐州市铜山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告上法庭。因为该人保局认为王某的保险业务是在患病期间才办理,有恶意骗险嫌疑,故不愿意支付工伤保险待遇款。
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法院审理认为:根据法律规定,职工患疑似职业病拟或发生工伤后,作为用人单位的某钢结构公司亦应为王某缴纳工伤保险费用,这是企业应依法履行的法定责任和义务。王某患疑似职业病后及此后的治疗期间,王某和某钢结构公司有继续履行劳动合同和续签劳动合同的权利和义务。
王某参加工伤保险后,因职业病去世,其工伤保险待遇应由被告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某钢结构公司是否应补缴工伤保险费,应是被告的职责。王某及其家人和某金属处理公司签订的赔偿协议,不应阻碍原告获得工伤保险待遇的权利。
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法院最终判决:在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被告徐州市铜山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应支付原告鲁某及家人的工伤保险待遇600388元。(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