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上海虹口区法院受理了一起特殊的保险纠纷案件,独居老人赵阿妹不幸过世,其姐姐赵阿婆要求保险公司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以被保险人意外身故事由赔付保险金38万元,但保险公司认为老人死因不明,故只按照疾病身故给付赵阿婆保险金26万元。经该法院审理,最终判决保险公司向赵阿婆支付12万元的保险金差额。一审判决后,原被告双方服判息诉,案件现已生效。
据了解,赵阿妹的丈夫多年前去世,膝下亦无子女,一人独居于家中。2014年秋天的一天,赵阿妹的邻居们发现赵家的电灯数天未关,在敲门无人应答后,居委会工作人员当即报警,警方到场后破门而入,发现赵阿妹摔倒在浴缸边上已死亡,经警方确认,赵阿妹的死亡原因排除外界暴力性致死性损伤。
面对赵阿妹的不幸离世,赵阿婆怀着异常悲痛的心情料理了后事。一天,赵阿婆在收拾妹妹的屋子时,在储物柜中发现了两份保险单,赵阿婆想起之前妹妹曾与她提起过买保险的事情,但是一直没有给她看过保单。于是,第二天赵阿婆拿着两份保单前往保险公司申请理赔。
保险公司受理后认为,应当以赵阿妹疾病身故赔偿保险金26万元,但赵阿婆坚持认为自己的妹妹是意外身故而不是疾病身故,保险公司应该按照合同约定的意外身故条款赔偿保险金38万元。在保险公司支付了26万元之后,双方对此仍然存在不同意见,因协商未果,赵阿婆便将保险公司起诉至上海虹口区法院,请求法院判令保险公司支付12万元的保险金差额。
在案件审理中,保险公司又以赵阿婆在赵阿妹死亡后未及时通知保险公司为由,要求不承担保险责任。该法院经过审理后认为,保险合同约定,适用未通知免责条款应满足受益人故意或重大过失未通知的条件,本案中赵阿婆解释称保险合同放在妹妹家中,且赵阿婆对合同内容并不知晓。事发后,赵阿婆忙于料理后事未能及时通知保险人,法院认为赵阿婆解释符合常理,不能认定赵阿婆未通知保险人具有故意或重大过失,且保险公司在此之前亦未以此为由拒赔,故保险公司不得据此条款免除自己的赔偿责任。至于应当以意外身故还是疾病身故进行赔付,法院认为,按照警方给出的结论仅排除了外界暴力性致死,而未对赵阿妹具体死亡原因作出认定。现具体的死亡原因已无法查实,但死因不明并不构成保险公司的免责事由。保险公司现主张赵阿妹死亡系疾病引起,但未能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其主张,而根据现场血迹情况,无法排除其因摔倒磕碰的外力作用即意外伤害致死的可能性。在此情形之下,法院认为保险公司对此情形应按照较高标准,即一般意外身故条款予以理赔。
(文中人物均系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