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感谢法院的秉公判决,感谢法官们的走访慰问,这赔偿款对我真是太及时了。”近日,开鲁县一位70多岁的吕老先生拿到法院的判决书后喜极而泣,高兴地说道。
2015年10月5日,吕老先生在超市购买商品准备离开后,因为超市没有明显提醒标志而意外摔伤,住院10多天进行治疗。期间与超市协商赔偿未果。起诉致法院要求超市赔偿医药费、护理费等各项费用。
超市辩称,其已在保险公司投有人身伤亡责任限额为45000元的公共责任保险,此次事故发生在该保险期限内,原告的损失应由保险公司赔偿。保险公司辩称,超市报案延迟,不同意给付保险金。
开鲁县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作为超市经营者的被告应为消费者提供安全的购物环境,因其楼梯设置存在缺陷,未善尽安全保障义务致原告身体损伤,故应对原告损害后果负责。因超市在保险公司投有公共责任保险,对在保险期限内发生人身伤亡造成的损害,保险公司应当首先在赔偿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不足部分再由超市赔偿,最后开鲁县法院于近日判决保险公司给付吕老先生医疗费、护理费等费用2万余元。(尚秀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