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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万工伤赔偿 法院要扣10.8万?
出处:http://www.gdbxls.com  时间:2016/7/16 23:39:52  点击:5619
   2011年5月,一场突如其来的车祸让在府谷县打工的王世斌右脚伤残,5年过去了,他的工伤赔偿金还是没有全部拿到手。问题主要在于府谷县人民法院执行局认为,29万余元的工伤赔偿金中应该扣除10.8万元。对此,王世斌表示不能接受,从而陷入与法院的僵持之中。
  事发:27岁时遭遇车祸
  受伤致残

   7月13日上午8时许,华商报记者见到王世斌时,他正蹲在榆林市中级人民法院门口的树荫下。几天前,他又一次从老家镇巴县来到榆林,处理工伤赔偿的问题。据介绍,2011年5月4日,在府谷县伙盘沟煤矿打工的王世斌上班期间去修车时被一辆自卸卡车撞伤。送医后被诊断为:右足毁损伤,第Ⅰ、Ⅱ趾断离。此后两年间,他又接受了三次手术,共计住院170天。此后经评定,王世斌伤残等级为9级,劳动能力障碍为7级。
   王世斌说,“发生意外时我27岁,当时女儿才1岁多,我从陕南来到陕北打工,是家里的顶梁柱。如今由于脚受过伤,我干不成重活,也走不了长路,家里父母都没有劳动能力,一家人没有生活来源,全指望赔偿金到位来维持生活。”
   据了解,事故发生后,交警认定机动车驾驶员承担事故主要责任,王世斌承担次要责任。2012年7月,王世斌对司机和车主提起民事诉讼要求赔偿。2012年11月,府谷县人民法院进行民事调解后,双方达成协议:由车主投保的保险公司一次性赔偿原告王世斌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残疾赔偿金等共计108000元。由于被告之前已垫付63000元医疗费,王世斌实际领到赔偿款45000元。

  波澜:法院要从工伤赔偿中
  扣除10.8万元

   由于是在上班期间受伤,王世斌被认定为工伤。2013年5月,府谷县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裁决:府谷县伙盘沟煤矿须支付王世斌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停工留薪期工资、医疗费、住院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共299943元。由于煤矿一直没有支付,2013年8月,王世斌提请法院强制执行。2014年12月,府谷县人民法院冻结伙盘沟煤矿30万元银行存款,划入法院账户。
   眼看就要得到工伤赔偿的时候,事情突然起了波澜。原来,府谷县人民法院执行局认为,王世斌已经在交通事故赔偿中获得医疗费等10.8万元,因此,应从29万余元的工伤赔偿中减去这部分钱。7月13日,府谷县人民法院此前办理此案的工作人员表示,在执行局看来,交通事故调解时,法院没有收回医疗费等费用的原始票据,这部分钱已经赔过了,工伤赔偿中就不能再重复计算。
   据了解,2015年9月,在王世斌的再三要求下,法院发放了11万元工伤赔偿款。在王世斌看来,目前还有18.9万元的工伤赔偿没有发放。但在府谷县法院看来,只剩8万余元工伤赔偿款没有发放。

  争议:工伤赔偿与交通事故赔偿
  能否兼得

   对于府谷县法院的解释,王世斌的代理人李登和表示,这个案子中,工伤保险关系与交通事故损害赔偿关系是两个不同的法律关系。劳动者可以依《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还可以依《道路交通安全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获得交通事故损害赔偿,即工伤待遇与交通事故赔偿可以兼得。此外,劳动仲裁已经做出,就算要改变赔偿金额,也要重新仲裁,而不是由执法局越俎代庖。
   据了解,对于人身损害赔偿与工伤待遇能否“双赔”的问题,在审判实践中有两种不同的观点:第一种是“互补论”,即劳动者可以同时主张交通事故赔偿与工伤保险给付,但其所获得的赔偿不应超过实际遭受的损害。第二种是“双赔论”,即可以同时获得交通事故赔偿与工伤保险给付。

  法院:7月25日前不领取案款
  视为放弃

   王世斌出示的一份谈话笔录显示,7月11日,府谷县法院执行局工作人员郝某表示,该案案款7月25日前必须领取。无正当理由不领取的,视为放弃对该部分财产的执行。对此,郝某表示,目前全省正在清理执行款没有兑付的问题,执法局建议王世斌先把没争议的8万余元领走,至于有争议的10.8万元,他正在打报告,将由审委会讨论是否发放。

   7月13日,进退两难的王世斌接到了榆林市中院一位领导的电话。“领导说已经给府谷县法院打了电话,他们随后要开会讨论。”重新燃起希望的王世斌说,他13日就要返回镇巴老家,“身上已经没有钱了,再住一天就回不了家了。” 华商报记者 杨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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