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日报讯 (记者张翔宇 通讯员顾丽娟)不少用人单位都会为职工购买保险,在发生意外时可由保险公司赔偿。近日,小榄某五金加工厂(化名)为员工购买了团体人身保险后,其中一名员工在投保半年后因突发生产安全事故死亡。死者家属向保险公司提出赔偿,却因该厂在投保期间变更被保险人名单遭拒。日前,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审结了这起人身保险合同纠纷一案。
单位集体投保人身意外险
2013年9月,小榄某五金加工厂向被告保险公司投保了团体人身意外伤害保险,保险有效期为一年。胡某(化名)作为被保人之一,2014年3月,因意外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当场死亡。死者胡某家属依据保险合同向保险公司申请理赔,却遭到保险公司拒绝,遂一纸诉状将保险公司告上法庭,要求被告保险公司支付保险赔偿金10万元及利息。
经审理查明:小榄某五金加工厂于2013年9月向被告保险公司投保了团体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此份保单所附被保险人清单共计列明胡某等人在内19人,共涉及胡某现投保范围包括意外医疗保额1万元、意外伤害保额10万元。胡某现作为小榄某五金加工部员工,于2013年2与其签订劳动合同一份,工作岗位为数控冲床班长。2014年3月,存放于古镇某建材部的两堆线材突然倒塌压垮墙体,将一墙之隔的小榄某五金加工厂的冲床电脑箱撞倒,恰将正在工作的胡某头部压住,造成其当场死亡。被告保险公司辩称:2014年2月,投保单位小榄某五金加工厂对被投保人进行了批改,批改内容为“被保险人姓名由胡某现更正为张某(化名),批改自2014年2月起生效,直至保单保险期满,其他事宜不变。”因此,自2014年2月起胡某已非本保单的被保险人,故不负责赔偿。对此,原告不确认此份批单的真实性。同时,小榄某五金加工厂的经营者谭某(化名)称购买团体意外险后,未向被告保险公司提出任何修改内容的申请,未收到上述保单修改的批单。
被告所提供的证据不足
法院判赔支付保险金
法院认为:被告保险公司抗辩称小榄某五金加工厂曾于2014年2月变更被保险人名单。鉴于被告保险公司所提交的批改单为打印件,并非原件,且投保人小榄某五金加工厂否认曾向被告提出变更申请,被告保险公司针对此项抗辩理由所提交的证据不足,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法院不予支持。
鉴于保单没有指定具体的受益人,现被保险人胡某已死亡,被告保险公司所应支付的10万元保险金应当作为胡某现存的遗产,由被告保险公司向胡某的法定继承人,即本案原告履行给付保险金的义务。保险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支付保险金10万元及相应利息。
市第二人民法院民二庭夏重彬法官表示,团体人身意外伤害保险若更换被保险人,更换后应及时告知被保险人;同时,更换被保险人时要与保险公司办理合法的变更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