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旅游意外保险 法院判旅游公司赔偿7.5万
出处:http://www.gdbxls.com  时间:2010/9/15 17:00:26  点击:4897

      一位旅客由于在游泳中不幸受重伤四肢瘫痪,虽然获得9万元保险赔付,但是旅行社却逃不了其他人身损害赔偿,之后再上到法院判决。我们应该熟悉保险项目有和投保时候怎么选择适合自己的保险。

旅行社太抠门,只赠送游客一份旅游意外险,一名游客在游泳中不幸受重伤四肢瘫痪,虽然获得9万元保险赔付,但是旅行社却逃不了其他人身损害赔偿。

游客受伤四肢瘫痪

王某所在公司与东莞某旅游公司签订国内旅游组团合同,到深圳小梅沙度假村(由小梅沙公司经营)旅游。王某在度假村海边游泳时发生意外受重伤,被诊断为第六颈椎骨折并四肢瘫痪,属于一级伤残、完全护理依赖(一级)

旅游前,东莞某旅游公司向每名游客赠送了旅游意外险,王某从这份保险中获得保险公司9万元赔偿款。此外,价值20元的小梅沙度假村门票中,小梅沙公司按每票0.4元的保险费标准也买了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王某又获得保险公司15万元赔偿。

赠送意外险不算数

王某的一级伤残,被东莞中院终审裁定,他本人自行承担60%责任,旅游公司和小梅沙公司各担责20%。王某拿到两份保险赔偿金后,还就除医疗费外的其他人身损害赔偿项目再次对两公司提起诉讼,要求两被告连带赔偿人身损害共计16万多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小梅沙公司只是经营旅游景点,无法定义务给游客购买保险,每张门票用0.4元购买保险费,是公司分担经营风险的做法,并且保险公司已赔偿了15万元,所以免除了小梅沙公司的此赔偿责任。

然而,东莞某旅游公司作为旅行社,本身有义务为游客办理意外险,却只是赠送意外保险给游客,所以王某获得的保险赔付与东莞某旅游公司并无关系,最后法院判定旅游公司赔付王某7.5万多元。

法官提醒游客要懂维权

旅行社和旅游景点经营单位,都有保障游客人身安全的义务。本案中,两被告均为游客购买了人身意外保险,且原告已通过保险公司获得了相关赔偿,但最终两被告的赔偿责任却不尽相同,小梅沙公司无需再担责,而旅行社则还要赔钱,原因何在?

东莞市第一法院民一庭法官黄薇认为,原因在于旅行社与旅游景点单位与游客之间的法律关系不同,且购买保险的法律规制以及目的均不同。旅游现已成为一种休闲生活消费方式,广大游客应该充分了解自己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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