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网讯:近日,贵州省瓮安法院在通过查控系统穷尽措施后,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经查,被执行人在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投保险单的现金价值达137045元,法院随即作出裁定,提取被执行人在保险公司所投保险单现金价值,至此,该案得以成功执结。
原告向某某、王某某与被告赵某某占有物返还纠纷一案,瓮安县法院立案受理后,于2015年5月19日作出一审判决,判决限被告赵某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原告向某某、王某某的存款人民币75875元、并承担案件受理费850元。赵某某不服,向黔南州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中院作出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因被告未按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向某某、王某某于2015年9月7日向瓮安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中,经承办法官多次通知,被执行人赵某某玩起“躲猫猫”,拒绝到法院配合执行,法院依法扣划其账户存款14000元后,查无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案件一度陷入僵局。嗣后,申请执行人向该院申请延期执行。2017年1月9日,向某某、王某某向瓮安法院申请恢复执行,在终本期间,承办法官并未放弃对该案被执行人财产的查找,多次调查、走访,功夫不负有心人,从中国人寿保险公司瓮安支公司传来喜讯,被执行人赵某某在该公司购买有保险理财产品,保险费及收益共计137045元,承办法官第一时间对该款予以扣留并通知被执行人前来处理,但被执行人还是玩“躲猫猫”,拒绝前来处理。后瓮安法院依法对被执行人所投保险单的现金价值予以扣划63763元,使得该案案件款未履行部分得以成功执行完毕。王某某、向某某夫妇顺利领到剩余执行案款,本案至此划上一个圆满的句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