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是:
人身保险
人寿保险
意外伤害保险
医疗健康保险
理财保险
更多
更多
更多
·车辆损失保险公司是否只需... 点击:25084
·广州新邦物流与阳光财险保... 点击:19533
·珠海某公司与广东人保雇主... 点击:19390
·湖南民工PK特大国企 一... 点击:18789
·深圳鹏都兴与广州城市之星... 点击:18578
·一起货物运输保险索赔争议... 点击:17921
·建筑工程施工人员团体意外... 点击:17365
·广东人保诉深圳金秀海上货... 点击:16628
·赵颐田与人保财险西安市新... 点击:15833
 
意外伤害保险 当前位置:首页人身保险 → 意外伤害保险
万能”保险未必万能 武陟法院审结一起保险合同纠纷案
出处:http://www.gdbxls.com  时间:2017/5/24 0:27:32  点击:3399

  近年来,人们的保险意识加强,越来越多的人选择购买保险,一些保险从业人员,丧失职业道德,夸大保险本身的价值,将一些保险说成“万能”,实则未必万能。近日,武陟县法院就审结一起此类保险合同纠纷案件。

  原告荆某于2008年12月10日,在A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焦作中心支公司投保一份人身保险,保险公司员工称该保险是万能险,存取自由,另外利息按月结算并充到保额里算作分红。原告总计交纳25000元,当时投保时,除了保险合同外还有一份保险利益测算表,约定第一年保险限额是5万元,第二年及以后保险限额是1万元。在2012年3月30日,按保险合同约定,原告取个人账户部分现金16000元,账户应还剩余9000元,但当2015年荆某查看个人账户时发现,账户上已无钱,保险公司声称此保险合同因荆某个人账户余额不足自动终止。荆某感到自己受到欺诈,向保险公司索要个人账户内应剩余的9000元保险金,索要无果,诉至武陟县法院。

  该院审理后认为,A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焦作中心支公司员工在向荆某保险时,未明确告知荆某该保险分为收益型和保障型,且需投保人后期选择,致使荆某产生重大误解,认为自身投保为收益型保险,从而签订人寿保险合同。该合同属于可撤销合同,荆某主张的9000元账户余额,因合同的撤销获得法院支持。

页面功能: 【字体:  】 【打印】 【关闭】 【顶部


上一篇: 风光不再 万能险成“明日黄花”
下一篇: 投保两全保险身故拒赔 太平洋人寿被法院判赔100万
·友情链接
保赔网 中国保监会 最高人民法院 中国律师网 盈科律师事务所 中国保险行业协会 保险律师 上海保险律师 交通事故律师 保险理赔
保险索赔 工伤律师 货运物流律师 广州保险索赔 保险理赔律师 车险理赔 广州保险理赔 广东保险理赔 交通事故保险理赔 保险专业律师
北京离婚律师
 关于我们 | 电子地图 | 投诉建议 | 网站导航 | 免责声明
版权所有 © 广东保险律师网 地址:广州市珠江新城华穗路263号双城国际大厦东塔14楼   技术支持:广州网站制作安全联盟
电话:020-28912808 手机:13826203456 QQ:919203665 邮箱:13826203456@139.com 粤ICP备1102686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