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人们的保险意识加强,越来越多的人选择购买保险,一些保险从业人员,丧失职业道德,夸大保险本身的价值,将一些保险说成“万能”,实则未必万能。近日,武陟县法院就审结一起此类保险合同纠纷案件。
原告荆某于2008年12月10日,在A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焦作中心支公司投保一份人身保险,保险公司员工称该保险是万能险,存取自由,另外利息按月结算并充到保额里算作分红。原告总计交纳25000元,当时投保时,除了保险合同外还有一份保险利益测算表,约定第一年保险限额是5万元,第二年及以后保险限额是1万元。在2012年3月30日,按保险合同约定,原告取个人账户部分现金16000元,账户应还剩余9000元,但当2015年荆某查看个人账户时发现,账户上已无钱,保险公司声称此保险合同因荆某个人账户余额不足自动终止。荆某感到自己受到欺诈,向保险公司索要个人账户内应剩余的9000元保险金,索要无果,诉至武陟县法院。
该院审理后认为,A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焦作中心支公司员工在向荆某保险时,未明确告知荆某该保险分为收益型和保障型,且需投保人后期选择,致使荆某产生重大误解,认为自身投保为收益型保险,从而签订人寿保险合同。该合同属于可撤销合同,荆某主张的9000元账户余额,因合同的撤销获得法院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