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 例
2015年8月15日,彭某注册成为“达达”网络平台APP注册用户,成为有资质的“达达”配送员。2016年6月29日,彭某通过“达达”手机APP向某保险公司投保“配送员补偿综合保险”。手机APP“保险购买说明”页面显示“为了保险各位达达配送过程中的安全,请各位达达配送员在接单当日购买一份保险,保费3元/天”。
根据“达达”网络平台记录,彭某于2016年6月29日13时45分,彭某接了单后驾驶电动车配送,结果为了避让没有走人行道的王某,彭某摔倒在地,造成右锁骨及多发肋骨骨折,构成十级伤残,住院治疗十多天。
经交警认定,彭某承担事故次要责任。经过调解,彭某与王某达成调解协议:王某一次性赔偿彭某损失5万元。
事故后,彭某向保险公司报案并申请理赔,但遭到了拒绝。于是,彭某将保险公司告上了法院,要求保险公司支付伤残赔偿金2万元、医疗费用4万元、意外住院津贴1000元。
保险公司称,根据“达达”网络平台后台记录的订单时间看,彭某接受订单时间是“13时46分40秒”,而意外事故发生在“13时45分”,即发生在“投保人未在执行配送业务时”,不属于保险约定的保障范围,不认同彭某的诉请。
法院调查发现,彭某于事故发生当天购买的“配送员补偿综合保险”合同中约定:保障范围在服务过程中发生的意外及个人责任事故;保险期限1天(2016年6月29日00:00点起至2016年6月29日24:00止); 保险限额意外伤残20万元、意外医疗费4万元、意外住院津贴100元/天(累计限额1000元)等; 保险地域范围系配送员接单地点至派件结束途经路线。在承保内容中还用黑体字显示“保险人不承担保险责任:投保人未在执行配送业务时发生的意外条款。”
□说 法
法院审理认为,彭某向保险公司投保,双方系保险合同关系。“达达”网络平台运营与保险公司是保险业务合作关系。彭某投保“配送员补偿综合保险”,以此来保障自己的工作安全保障。从彭某当日接单情况和意外事故时间地点看,事故记录的时间在平台接单时间处短暂间隙中。根据配送工作性质分析,应该要有合理往返时间。所以法院认定涉案的意外事故发生,仍属配送服务过程的合理范围内,应属于保险合同约定的保障范围。
本案中,彭某使用手机APP购买保险时,“投保人未在中心配送业务时发生的意外”采用了黑体字,但在投保流程的设置上并未要求投保人强制阅读或阅读确认,从其他选项或链接查阅保险条款内容也没有此相关约定。保险公司虽有提示,但也没有达到法律规定明确说明的要求。因此,法院认为该免责条款不产生效力。法院判决,保险公司理赔彭某保险金6.1万元。(李鸿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