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记者曾舒婷 通讯员谢碧娟 洪燕)购买重疾险本是对自身健康的一种保障,丰顺的陈女士不幸诊断出子宫颈癌,但她向保险公司申请重疾险理赔时却遭到拒绝,理由是陈女士是在保险条款约定的等待期发病,不属于保险公司承担保险责任的情况。
■买重疾险后确诊癌症,理赔却遭拒
2015年12月7日,陈女士在某保险公司购买了一份平安福终身寿险,该保险条款的保险责任中规定:从合同生效(或最后复效)之日起90日等待期内,被保险人因疾病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一)“重大疾病”或“特定轻度重疾”,(二)因导致“重大疾病”或“特定轻度重疾”的相关疾病就诊,保险公司不承担保险责任。
2016年3月初,陈女士在梅州市人民医院诊断出子宫有病变并入院治疗,3月19日医院初步诊断为宫颈癌。陈女士确诊后,向保险公司申请理赔遭拒绝。保险公司称:陈女士于2016年3月3日、4日、5日的检查中确诊患有重大疾病,该情形为保险条款约定的在等待期发病,不属于保险公司承担保险责任的情况。
■确诊时间在等待期后,保险应理赔
丰顺法院一审开庭审理后认为,本案争议的焦点是原告所患子宫癌是否属于被告保险公司的承保期间范围。2016年3月3日至3月5日陈女士并未确诊,只有医院给出的病理诊断结果。3月19日医院初步诊断为宫颈癌,已超过90天等待期,属于保险合同约定承担保险责任的期限内范围,故被告保险公司理应承担保险理赔义务。法院一审判决被告保险公司向原告陈女士支付保险金12万元。
一审判决后,被告保险公司上诉至梅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法院开庭审理后认为,本案保险合同约定情形应当由专科医生明确诊断即医院确诊时间,故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对于该条款第二种情形的含义理解,双方当事人产生歧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一条“对格式条款的理解发生争议的,应当按通常理解予以解释。对格式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应当作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一方的解释。”的规定,保险公司是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作出对保险公司不利的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