扬子晚报网9月18日讯(通讯员 陈静超 记者 于英杰)邓某在工作中不慎摔倒受伤,送至医院治疗,数日后死亡,死亡原因为脑干出血,后被认定为工伤。原告即邓某所在公司为邓某投保了雇主责任险,向邓某法定继承人支付赔款73万后,向保险公司理赔。
保险公司不同意赔偿,被该公司告到法院。法庭上,保险公司辩称,邓某死亡系高血压疾病引发的脑干出血导致,不是意外身故,不属于保险责任;原告仅在邓某昏迷时报案,邓某死亡时未向保险公司报案,导致保险公司对事故的真实情况无法查清,故不承担责任。
张家港法院审理后认为,即使邓某自身患有高血压疾病或有可能脑部血管薄弱,但如没有摔倒撞击的外力参与并不必然导致死亡的结果,因此,邓某摔倒后引发的死亡后果,属于意外事故,邓某死亡属于涉案保险合同理赔责任范围。
原告向被告报案时邓某已因脑干出血昏迷,之后因脑干出血死亡,死亡原因与昏迷原因具有连续性,被告在接到报案后未及时对事故原因进行调查,现又以原告未及时通知导致邓某死亡无法查明为由,拒绝理赔,不符合诚信原则。
据此,张家港法院日前作出裁定,保险公司应按约定支付相应的保险金。
法官点评
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知道保险事故发生后,应当及时通知保险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及时通知,致使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难以确定的,保险人对无法确定的部分,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同时,《保险法》中规定了除外情形:保险人通过其他途径已经及时知道或者应当及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