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记者王蔷)一男子在火灾中身亡,被查出生前系醉酒状态,且曾有过酗酒史,保险公司据此拒绝理赔。日前法院一审认为事主在投保时已履行如实告知义务,且无证据证明其在投保前两年中酗酒,因此保险公司需赔偿其意外身故保险金。
2014年底,吴先生通过电话向某保险公司投保,其中包括一份30万元的意外伤害保险。2015年7月一天吴先生不幸于家庭火灾中身亡,火灾系遗留火种所致。根据法医鉴定,吴先生血液中检出乙醇,含量为231.9mg/100ml。
保险公司经调查发现,2006年吴先生曾因酒依赖综合征住院治疗,据此作出解除保险合同,退还全部保费,不同意承担保险责任的理赔决定通知书。
但吴先生的家属认为,投保人告知的范围仅针对保险人的询问内容,并无无限告知和主动告知的义务。被告询问被保险人过去两年内是否接受过医师的住院和手术建议,而吴先生2014年购买保险时确实是两年内未住院,已尽到如实告知义务。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销售人员没有就吴先生未回答的健康问题进行补充询问就在相关告知栏内填写了“否”,而书面询问内容为“过去两年内您是否接受过医师的住院或手术建议……是否酗酒?”被保险人告知栏填写“否”。因此被告的口头询问内容和书面询问内容并不一致。在未追问情况下,应视为保险公司没有就相关健康问题进行口头询问。此外,吴先生在事故发生时处于醉酒状态,只能说明事发时饮过酒,但并不能据此倒推其投保时的“过去两年内”酗酒,且保险条款中对酗酒的含义并无界定。
日前,北京铁路运输法院一审判决某保险公司支付原告意外身故保险金30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