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永川法院审结一起保险合同纠纷案件,以恙螨叮咬导致被保险人死亡属于格式条款中的意外伤害为由,判决保险公司支付保险合同受益人意外伤害死亡保险金60 000元。
2012年4月18日,原告陈某的母亲杨某在平安人寿永川支公司(简称“平安公司”)投保了保险金为200 000元的平安智胜人生终身寿险(万能型),保险金为60000元的平安附加无忧意外伤害保险,保险金为10000元的平安附加无忧意外伤害医疗保险,平安附加住院费用医疗保险,受益人均为陈某。平安附加无忧意外伤害保险第2.3条约定“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并自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内身故的,按基本保险金额给付意外身故保险金,本附加险合同终止”;第7.1条约定“意外伤害指遭受外来的、突发的、非本意的、非疾病的使身体受到伤害的客观事件”。
2016年9月16日,杨某患恙虫病到云南省红河州第一人民医院住院治疗,并于次日死亡。云南省红河州第一人民医院重症医学科出院证暨诊断证明载明,杨某系恙虫病脓毒性休克,多器官功能性不全。居民死亡医学证明书载明,杨华兰直接死亡原因为脓毒性休克,引起的疾病为恙虫病可能。平安公司以杨某并不被确诊患有恙虫病,且恙虫病属于传染性疾病,根据保险合同“因疾病所致的伤害不属于保险责任的范围”约定,即使杨某患恙虫病死亡,也不属于遭受意外伤害死亡,故对陈某要求支付60000元的意外伤害保险金的请求予以拒绝。
永川法院审理认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三十条“采用保险人提供的格式条款订立的保险合同,保险人与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对合同条款有争议的,应当按照通常理解予以解释。对合同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应当作出有利于被保险人和受益人的解释。”的规定,本案中,当双方当事人对“意外伤害”的理解产生分歧时,应结合合同的其他条款与案件事实,从保护被保险人的合法利益角度出发综合考虑。根据医学理论,恙虫病的传播媒介为恙螨,如果不被恙螨叮咬,人体本身不会患恙虫病,被保险人杨某在保险合同期间内感染恙虫病而死亡,据此可以认定杨某因恙螨叮咬而患恙虫病进而死亡,属于外来的、突发的、非本意的、非疾病的客观事件,且恙螨叮咬与死亡后果存在直接的因果关系,故平安公司应当根据保险合同的约定进行相应的赔偿,遂判决平安公司支付保险受益人陈某保险金60000元。
一审宣判后,平安公司提起上诉,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后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现判决已经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