扬州网讯(记者 葛学涛) 昨天,记者从我市法院了解到一起前不久审结的离奇保险纠纷案件。2009年初,市民赵先生为妻子陈女士投保了一份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在保险期内陈女士出了意外,急诊医生赶到事发现场时赵女士已经停止了呼吸,医生初步诊断死亡原因为煤气中毒或心源性猝死,后来的死亡证明上载明死因为煤气中毒,公安机关出具的死亡证明上也显示为煤气中毒,不过存根上的死因是病故。赵女士死因究竟是什么?
她的家属能否获得保险赔偿呢?
符合理赔条件,凭啥拒绝赔偿?
■原告
符合理赔条件,凭啥拒绝赔偿?
2009年初,赵先生在保险公司给自己和妻子投保了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双方在保险合同中约定,被保险人于合同保险期内,因遭遇非本意的,外来的、突发的,非疾病所导致的意外事故,并以该意外事故为直接且单独原因导致其身体烧伤、残疾或身故,保险公司要按合同约定承担给付以下意外伤害保险金的责任。
然而天有不测风云,保险期间内老赵的妻子陈女士身故。当天急诊医生出诊,院前急救病历记载至现场时,据家属说是因煤气中毒,医生在屋内也确实闻到淡淡的煤气味。赶到现场时,陈女士身体僵硬,确认死亡已有数时,不过陈女士的遗容表情自然,初步诊断死亡原因为煤气中毒或心源性猝死。之后,悲恸不已的赵家人把陈女士遗体送到殡仪馆火化。公安机关出具的死亡殡葬证上的死亡原因是煤气中毒,医院出具的死亡证明载明的死亡原因也是煤气中毒,据此,赵家人起诉要求保险公司赔付保险金,谁知保险公司却拒绝赔偿。
死因不明又拒绝尸检,凭啥赔?
■被告
死因不明又拒绝尸检,凭啥赔?
对于拒绝赔偿,保险公司显得理直气壮。在法庭上,保险公司辩称,陈女士并非死于煤气中毒,不属于保险条款中规定的保险事故,要求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对此,保险公司提出了辩护意见,首先警方在陈女士“死亡殡葬证”上的死亡原因是“煤气中毒”,而其存根联上载明的死亡原因是病故,前后不一致,应该认定陈女士真实的死亡原因应是病故而非煤气中毒。另外,出诊医生所作的病历,反映出医生根本无法判断死者真实的死亡原因。
一般情况下此险种,在被保险人身亡时根据保险条款提供医院、公安部门出具的或保险公司认可的被保险人的死亡证明或验尸证明书中的三者之一都可以,不过本案比较特殊,保险公司是陈女士去世的第二天才接死者家属通知的,出险查勘时对死者的死因提出质疑,要求尸检遭到拒绝。如今,陈女士已经殡葬,真实死因无法查清。
保险公司说法站不住脚,不支持
■法院
保险公司说法站不住脚,不支持
法院经审理认为,在被保险人身故后,其继承人向保险公司提供了按照保险合同约定索赔所需要提供的死亡证明,包括医院和公安部门出具的死亡证明和死亡殡葬证,这些证明均载明的死亡原因为“煤气中毒”,符合保险合同有关意外身故保险金责任承担的约定事由,保险公司在出险查勘时要求原告提供死者法医鉴定报告,缺乏合同依据,对保险公司的抗辩不予支持,判决保险公司赔付相应保险金。
法学专家对本案中保险公司提出的医院、警方证明前后不一致,原告为何拒绝对陈女士尸检等3个“疑点”进行了解读。医院急救时初步诊断死亡原因是“煤气中毒或心源性猝死”,并未排除煤气中毒,而且这仅仅是初步诊断,经过系统的诊断后出具了死因是煤气中毒,这是专业医疗机构的的最终权威判断;警方虽然在死亡殡葬证存根联上载明的死因为病故,但这不具有法律效力,死亡殡葬证才对外产生法律效力,警方经过核查作出修改,程序合法,应予以确认。另外,保险公司索要法医的尸检证明,这不合法。保险条款上明确载明被保险人发生意外事故后,索赔申请人申请意外身故保险金,应提供“医院、公安部门出具的或本公司认可的被保险人的死亡证明或验尸证明书”,按文义理解索赔时申请人只需选择提供上述材料任意之一即可,无法解读出需由保险公司根据具体情况指定其中的一种。被告在出险查勘时根据其单方判断要求原告提供死者法医鉴定报告,显然有违合同约定,更有背公平原则。
发生不幸第一时间通知保险公司
■提醒
发生不幸第一时间通知保险公司
记者从全市法院系统了解到,因为仓促殡葬,明明是意外身亡但是有嘴说不清,最终保险公司成功赖账的案件屡见不鲜,另外突发事件诱发了身体病情,最终死于疾病,但以意外身亡骗保的案件也很多见。如何让投保人身意外保险的人权利得到保障,又该如何保证保险公司的合法利益?江苏石塔律师事务所律师袁春明介绍,为了“留全尸”拒绝尸检、让逝者早点入土为安,这些都符合传统的殡葬观念,都情有可原,不过也会产生很多保险纠纷。他建议,投保的市民如果遭遇不幸,应该在第一时间通知保险公司,并且请医院和警方出具权威的证据,这些过程最好保险公司也能安排专人陪同,这是维护双方合法利益的最佳途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