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今,人们选择快递公司邮寄物品已司空见惯,快递的快速、便捷等优势也得到了广大消费者的认可。但与此同时,延误、丢失、毁损邮寄物品的情况时有发生,由此而导致的纠纷也日渐增多。
发生此类事件时,消费者在法律上如何“占理”,人们在邮寄物品时,又怎样最大限度地保护自己的合法权利?
案情回放:
同是丢货物 判决两重天
●5万余元首饰全额赔偿
2009年6月4日,银川正鑫商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正鑫公司”)委托银川全一快递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全一快递”)发往上海一批工艺品首饰,价值总额50906元,同时还附有顾客要求修复的价值2090元的琥珀吊坠和900元的戒指一枚,运费总金额15元。5天后,这批货物在快递过程中,由于被告疏于管理被盗。正鑫公司为此多次与全一快递协商,但对方却表示在提单背面进行了提示,没保价的货物丢失,公司按实际损失的价值进行赔偿,但最高不超过实收运费的5倍,即最多赔偿75元。这一答复让正鑫公司十分窝火,随即诉至兴庆区人民法院,请求判令快递公司赔偿丢失物品价值53896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全一快递与正鑫公司已形成了邮寄服务合同关系,因快递运单是格式条款,其附在背面的条款有12条之多,其中限制赔偿责任的条款并没有采用足以引起对方注意的文字、符号、字体等特别标识,不能表明快递公司已采取合理方式尽了提示和说明义务。其在运输中丢失了托运货物,已构成违约,应当对丢失货物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今年5月,法院判决快递公司赔偿货物损失50906元。
●2万余元货只赔2750元
宁夏程田电梯自动化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程田公司”)与宁夏京通物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京通物流”)有着长期的货运关系。2009年9月28日,程田公司将一件以木箱包装的控制柜交给京通物流运往上海,双方签订了《货物托运单(合同)》,还在“不保价”一栏签了字,并交纳了约定的运费550元。同年10月2日,一男一女来到京通物流库房,他们自称是程田公司的法人夫妇,说要将货物改用铁路运输,急于提走货物。因双方有多年合作关系,在没有办理相关手续的情况下,仓库保管员便将货物退给了这两个陌生人,造成货物丢失。程田公司诉至法院,请求按照货物价值赔偿25225元。
兴庆区人民法院经审理后认为,物流公司构成违约,应当赔偿原告经济损失,但程田公司作为托运人没有申报货物的价值、性质、重量等必要信息。加之从双方签订的合同看,表明程田公司在知晓托运合同条款内容的情况下,签字选择了不保价运输方式。故判决京通物流按照合同约定的运价550元的5倍进行赔偿,即2750元。
说法:关键在合同
主审法官告诉记者,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六条规定:“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对格式条款中免除或者限制其责任的内容,在合同订立时采用足以引起对方注意的文字、符号、字体等特别标识,并按照对方的要求对该格式条款予以说明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符合合同法第三十九条所称‘采取合理的方式’。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对已尽合理提示及说明义务承担举证责任。”
因此,在第一起案件中,全一快递未能认真地依法告知顾客合同内容,特别是那些有关免除或限制快递企业责任的条款。因此合同中的相关条款被视为“霸王条款”,故法院判定全一快递全额赔偿。而第二个案件中,从双方签订的合同看,没有认定的“霸王条款”。因此,此合同有效,所以按照合同约定进行赔偿。
提醒:甄别条款,选择保价
作为快递服务对象的顾客,当邮寄物品延误、丢失、损毁而索赔时,常常会遇到快递公司根据部门规定甚至邮政法律法规拒绝赔付的问题。所以,顾客要想最大限度地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一定要擦亮慧眼,谨慎选择。
法官提醒:一是要认真阅读快递公司提供的关于服务的格式合同,特别要留心格式合同中那些有关免除或降低快递公司责任的条款。如果有可能,应当在格式条款之外再签订一些补充条款。因为根据法律规定,当格式条款和补充条款的约定不一致时,应当以当事人约定的补充条款为准。而且顾客一定要保存该补充条款,日后一旦遇到问题,就会有理有据。二是寄递重要的、价值高的物品时,一定要选择保价服务。虽然选择保价服务费用相对高一些,但当出现问题向快递公司索赔时就可以更大程度地保护自己的合法权利。(晚报记者李慧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