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宗两年前的工伤保险待遇纠纷案件,终于在近日被盐田区法院调解成功。被告某实业公司同意向阮某某等5原告支付34万元工伤待遇补偿款,并已在调解书生效后支付了其中的20万元。
法院查明,2008年9月,邹某某(系原告阮某某的丈夫)入职被告某实业公司,从事驾驶员工作,双方并未签署书面劳动合同,公司方也未给其办理工伤保险。2008年10月17日,邹某某在工作中因事故死亡。事故发生后,被告向五原告支付了30000元的补偿费。2010年3月30日,深圳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做出仲裁裁决书:一、某实业公司向阮某某等5人补偿丧葬费、抚恤金、一次性工亡补助金等246378元;二、某实业公司按每人每月875元的标准支付死者邹某某被供养亲属(4人)的抚恤金。仲裁做出后,双方均不服,遂向盐田区法院提起诉讼。
由于双方诉求差距较大,在很长一段时间内都难以达成调解协议。但承办法官坚持向双方当事人详细分析了调解结案的有利之处和判决结案的不利之处,逐渐打动了双方当事人。在宣判的前一刻,双方终于达成由被告向原告补偿34万元的调解协议。目前,被告已通过分期付款的方式,向原告支付了20万元补偿款,余下部分被告保证将按期支付。(深圳晚报记者 李晶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