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运电梯时发生交通事故,造成货损。之后,委托方迅达公司依据有关合同,分别向承运方和保险方获得赔偿款10万余元和理赔款3万余元。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分公司为索回已支付的理赔款行使代位求偿权,将承运方苏州时轮供应链物流有限公司诉至法院索赔已支付的表里山河款3万余元,日前获得了闵行区法院一审判决的支持。
2006年9月29日,保险公司向迅达(中国)电梯有限公司签发了货物运输保险单1份,承保内容为自动扶梯4台,保险金额17万余元,运输始发地为上海市汶水路40号,运输目的地为浙江省绍兴人民医院。同年10月1日,物流公司为迅达公司实施承运,当车辆行驶至闵行区A20外圈顾戴路时发生交通事故,且物流公司驾驶员在事故中存在过错。事故导致1台自动扶梯从车上掉落摔坏,造成损失。在扣除合同约定的免赔额及残值后,保险公司向迅达公司支付了理赔款37853.04元。2008年10月1日,迅达公司起诉至闸北区法院要求物流公司支付赔偿款14万余元。在法院的主持下,双方达成由物流公司赔偿迅达公司电梯损失费10万元等调解协议。
由于保险公司支付理赔款后,未得到赔偿,故保险公司行使保险代位求偿权。将物流公司诉至法院,要求物流公司支付赔偿款37853.04元。物流公司认为不应承担赔偿责任,要求驳回诉讼请求。
法院认为,物流公司为迅达公司承运货物,因物流公司的过错导致托运的货物受损,理应承担赔偿责任。保险法规定,因第三者对保险标的的损害而造成保险事故的,保险人自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之日起,在赔偿金额范围内代位行使被保险人对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本案中,保险公司根据向迅达公司签发了保单,并按照约定向迅达公司支付了保险事故保险金,自保险公司支付赔偿保险金之日起,可在赔偿金额范围内代位行使向物流公司请求赔偿的权利。据此,法院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