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维扬区人民法院公布了一起刚刚审结的保险纠纷案。今年57岁的老方所在的单位在2009年4月,给老方投了保险金额是8万元“团体意外伤害保险”和保险金额是8000元的“附加团体意外伤害医疗保险”,保期是1年。投保不到半年,老方遭遇了车祸,造成脾破裂属于8级伤残,对方负主要责任,赔偿了他8万余元。这场理赔官司结束后,老方把单位给他投保的保险公司告上 了法庭,索赔5万余元。
法院审理认为,本案中,老方所在公司与保险公司在保险合同中约定,给付意外医疗保险金时应扣除已从其他民事主体处获得的赔偿,该约定为有效约定,应为被告给付意外医疗保险金的依据。而老方脾切除达到《人身保险残疾程度与保险金给付比例表》第七级的伤残程度,保险公司应按保险金额80000元的10%给付原告意外伤害保险金8000元,对于老方要求按司法鉴定的结论和人损司法解释关于残疾赔偿金的标准,给付残疾保险金的请求不予支持。老方第一次索赔,尚有3274元未获得赔偿,根据约定,被告仅应承担3274元的给付义务。老方最终获得了1.1万余元。(记者 葛学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