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丈夫在两年前务农时,离奇昏厥死亡,他死后我想到之前曾经投过保险,就及时给保险公司打了电话,他们也来人看了。”隋女士说,让她没有想到的是,在她丈夫火化后,保险公司却以他丈夫是因疾病死亡为名,拒绝给她应得的理赔金额,“当时,他们只给了一万多,还好现在法院给我做了主。”
意外:务农时,壮汉离奇身亡
隋女士的丈夫死亡时只有30多岁。“他的身体状况挺好的,生病的时候非常少 。”隋女士说 ,让她没有想到的是,在2008年2月28日下午,她却听到了丈夫晕厥身亡的消息,“他去世得非常快,当时在我公婆地里干农活,不知道为什么忽然间晕厥了,晕厥后不长时间就去世了。”
在处理丈夫的后事时 ,隋女士突然想起,前几个月丈夫刚刚在某保险公司即墨支公司购买了一份名为《小康之家·华彩人生》的保险。拿出保单后,她看到保单上写得很明白,“保险金额为12万元,被保险人投保后,遭受意外伤害,并导致身故或全残的,保险公司要支付全部保险金额,并支付当时保单账户价值。”
隋女士马上向保险公司报了案。报案后,隋女士又想起,在第一份保险合同签订后,他们还购买了一份保额为15000元的《合家欢保险》。保险公司工作人员到来,查完情况后,告诉隋女士,他丈夫是受到了意外伤害而死亡,可以理赔。
得到答复后,隋女士和她的家人一起火化了她丈夫的尸体。
变故:不是意外身亡,不能理赔
处理完丈夫的后事后,隋女士就一直等待着保险公司的赔偿,“家里还有两个孩子,大儿子当时还没满10岁,而小儿子才两岁,我抚养孩子就靠这笔理赔金了。”
让隋女士没有想到的是,她等了一段时间后,保险公司却改变了说法。“那次保险公司给我的答复变成了因病身亡,只能给我1万多元的理赔金。”
隋女士说 ,这让她没法接受,就多次和保险公司沟通。然而,保险公司给她的答复是:即墨支公司按照死者死亡的情况向上级公司进行了报批,而上级公司认为死者是因病死亡,不能按照意外死亡理赔。
“保险公司说不能理赔,就不能理赔?当时他们为什么说能全额理赔呢?”得知隋女士的情况后,村里的明白人告诉隋女士,她不应当就这么接受理赔,可以诉诸法庭,请求法院判令保险公司全额理赔。
两级法院审理:保险公司没查清,该赔偿
去年,隋女士将保险公司告上了法庭。在法庭上,隋女士丈夫是不是意外身亡成了双方争论的焦点。
保险公司说,根据隋女士和她的家人向公安机关出具的注销户口证明,死者的哥哥说,死者是在劳动的过程当中突然晕厥死亡的,村委的火化证明也注明,死者是因病死亡 。所以,死者不是意外身亡 ,保险公司不能理赔。
对此,隋女士表示反对:村委不是鉴定机构,他们的说法不能证明死者是因病死亡,“况且,当时我已经通知了保险公司,保险公司的人说,我们可以按照意外身亡进行理赔,所以,我们才对尸体进行了火化,要不然,我们肯定会要求法医进行鉴定。”
对此,一审此案的即墨法院认为,隋女士是在保险公司的专业人员进行勘察和调查,并得到可以按照意外身亡进行理赔后,才火化的尸体,火化并无不当;而保险公司在没有确定死亡原因时,就确定了是意外身亡,是内部管理不当,应当进行理赔。即墨法院在审理后,判令某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即墨支公司在判决生效后10日内,支付隋女士及其家人保险理赔金12万余元。
在即墨法院判决后,保险公司表示不服,并向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了上诉。中院审理后,在日前作出了终审判决,驳回保险公司的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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