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是:
工伤保险
工伤保险
工伤赔偿
职业病赔偿
工伤认定
更多
更多
更多
·车辆损失保险公司是否只需... 点击:25087
·广州新邦物流与阳光财险保... 点击:19534
·珠海某公司与广东人保雇主... 点击:19392
·湖南民工PK特大国企 一... 点击:18793
·深圳鹏都兴与广州城市之星... 点击:18580
·一起货物运输保险索赔争议... 点击:17922
·建筑工程施工人员团体意外... 点击:17366
·广东人保诉深圳金秀海上货... 点击:16632
·赵颐田与人保财险西安市新... 点击:15835
 
工伤赔偿 当前位置:首页工伤保险 → 工伤赔偿
迟延忘办工伤险出事也须买单
出处:http://www.gdbxls.com  时间:2010/10/19 1:12:13  点击:3334
 

  罗某从20093月起开始在一家木材加工厂从事木材切头工作。双方虽对劳动报酬、劳动时间等做过约定,但并未订立劳动合同(该厂所有11位工人都未订立劳动合同)。200953日下午,罗某在该厂进行木材切头时,被飞溅的木屑射伤眼睛,造成右眼球穿通伤、角膜裂伤和外伤性白内障。经治疗,共花费医疗费用10000余元。

  同年92日,当地劳动部门仲裁认定罗某属工伤。后劳动鉴定委员会鉴定确认罗某为七级伤残。由于罗某在遭受工伤事故前,该厂未为其办理工伤保险,无法享受工伤待遇。为此,罗某要求木材加工厂一次性支付医疗费用、住院伙食补助费、误工工资、护理费、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等共计人民币5.6万元。

  加工厂强调,双方并未订立劳动合同,劳动关系不成立,对于罗某的工伤保险事宜,该厂考虑到工作的风险正在准备办理之中,并非厂方不给办理,加上罗某的伤害主要责任在于其自身,作为一个从事木材切头工作的老工人,对飞溅木屑的防护存在重大的注意欠缺,在尚未办理好工伤保险之时出现此种伤害,应当减轻厂方的赔偿责任,由其自身承担部分责任,只同意赔偿罗某1万元,双方因协商不成成诉。法院判决,木材加工厂应当按照《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向被告支付费用5.6万元。

  一、罗某在木材加工厂务工,双方建立了事实劳动关系。劳动关系是指劳动力所有者(劳动者)与劳动力使用者(用人单位)之间,以实现劳动为实质而发生的劳动力与生产资料相结合的社会关系,是指劳动者在运用劳动能力,实现劳动过程中与用人单位产生的一种社会关系。我国《劳动法》第十六条规定:“劳动合同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确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协议。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劳动合同。”可见,我国关于劳动关系的成就实行的是严格的合同要件形式。

  但是,针对我国复杂的劳动关系现状,劳动部199584日发布的《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的第二条规定:“中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与劳动者之间,只要形成劳动关系,即劳动者事实上已成为企业、个体经济组织的成员,并为其提供有偿劳动,适用本法。”

  由此可知,只要劳动关系的双方事实上已经形成,就受到《劳动法》的保护。也就是说双方的劳动关系依法成立。这是作为我国当时最高劳动主管行政部门对贯彻执行劳动法中明确肯定事实劳动关系的一条明确规定。因此,罗某与木材加工厂之间建立了劳动关系。

  二、罗某在工作中遭受工伤事故伤害致残,依法应当享受工伤保险待遇。我国《工伤保险条例》第二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各类企业、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应当依照本条例规定参加工伤保险,为本单位全部职工或者雇工缴纳工伤保险费。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各类企业的职工和个体工商户的雇工,均有依照本条例的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权利。”

  可见,依法参加工伤保险,为单位职工或者雇工缴纳工伤保险费是用人单位的一项法定义务。本案中,因罗某发生工伤时厂方没有为其办理工伤保险,使罗某无法享受工伤医疗待遇,而其伤残已经构成工伤,依法应当享受工伤待遇,因此应由用人单位按照《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向劳动者支付费用。

页面功能: 【字体:  】 【打印】 【关闭】 【顶部


上一篇: 农民工未办社保 可先办工伤保险
下一篇: 深圳野生动物园 虎口丧生者将获工伤赔偿
·友情链接
保赔网 中国保监会 最高人民法院 中国律师网 盈科律师事务所 中国保险行业协会 保险律师 上海保险律师 交通事故律师 保险理赔
保险索赔 工伤律师 货运物流律师 广州保险索赔 保险理赔律师 车险理赔 广州保险理赔 广东保险理赔 交通事故保险理赔 保险专业律师
北京离婚律师
 关于我们 | 电子地图 | 投诉建议 | 网站导航 | 免责声明
版权所有 © 广东保险律师网 地址:广州市珠江新城华穗路263号双城国际大厦东塔14楼   技术支持:广州网站制作安全联盟
电话:020-28912808 手机:13826203456 QQ:919203665 邮箱:13826203456@139.com 粤ICP备1102686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