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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生交通事故后入院,患者使用的自费药,保险公司通常不作出赔付。近日,广东省佛山市三水法院判决一起案件,否定了这一行业惯例。
今年1月,黄先生驾驶摩托车与李某在南丰大道发生碰撞。经交警部门认定,被告李某在此次事故中负全责。黄先生住院期间花费了7万多元医药费,但这笔钱却没有得到全额赔付。保险公司辩称,黄先生在治疗期间有2万多元医药费,不列入国家基本医疗保险标准中的药品范围,属于自费药,所以只赔偿5万多元的医疗费,并表示这是保险行业的惯例。
但三水法院认为,患者进行治疗的目的是恢复健康,服用的是社保用药还是非社保用药,患者本身并无权利决定,完全是医生根据患者自身的病情来决定的。保险公司以此拒赔的理由是没有法律根据的。
(佛山电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