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为私了的赔偿往往会低于法律对工伤人员利益的保护
律师表示,没参加工伤保险不影响劳动者获得工伤赔偿
如果您在工作中不幸发生了工伤,老板找来想跟您私了,给您一笔钱,然后双方签字画押就此了结,那么这时候您一定要保持清醒,工伤切忌私了。因为私了的赔偿往往会低于法律对工伤人员利益的保护,只要能够确认您和公司之间的劳动关系,同时您在工作中遭受的意外能被认定为工伤,那么无论公司有没有给您交工伤保险,您都可以获得法律规定的工伤赔偿。本期“职工法律援助在线”专栏将向您详析,为什么发生工伤后不要跟老板私了。
案例 发生工伤后厂方主动出钱私了原来另有隐情
罗刚从2009年3月起在一家工厂从事木材切头工作。当年5月3日下午,他在进行木材切头时,被飞溅的木屑射伤眼睛,造成右眼球穿通伤、角膜裂伤和外伤性白内障。经治疗,共花费医疗费用6000余元。由于厂方心里有鬼,为防止东窗事发,负责人主动找他协商私了。没有经验的罗刚同意了,2009年7月15日,双方签下和解补偿协议,约定于7月30日厂子一次性支付罗刚经济补偿和医疗费用2.6万元。
然而事情并没有像罗刚想象的那样发展,他们的协议犹如一张废纸,根本没有实际履行。
2009年9月,罗刚下定决心,一定要通过法律为自己讨回公道。先是经劳动部门认定,罗刚遭遇的事故视为工伤。接着经劳动鉴定委员会鉴定,罗刚被认定为七级伤残。后来又查明,罗刚发生工伤事故前,厂子并没给他办理工伤保险。
罗刚这时才明白当初老板为什么要找他私了。
判决 私了补偿不能低于劳动者依法应享受的待遇
2009年12月,罗刚正式向劳动仲裁提出仲裁申请,要求厂子支付其误工费、护理费、伙食补助、交通费、医疗费及伤残、医疗、就业补助金共7.8万元。2010年1月,劳动仲裁做出裁决,厂方应一次性向罗刚支付医疗费用、住院伙食补助费、误工工资、护理费、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等共计人民币5.6万元。可厂方收到裁决后不服,并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撤销仲裁裁决,确认双方所签订的和解补偿协议的效力。
10月9日,法院对此案做出一审判决,驳回厂方的诉讼请求,维持仲裁裁决。法院认为,罗刚在厂务工,双方建立了劳动关系;罗刚在工作中遭受工伤事故伤害致残,依法应当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由于罗刚发生工伤时厂方未参加工伤保险,因此应由厂方按照《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向罗刚支付费用。尽管工伤事故发生后双方达成了和解补偿协议,但该协议一直未履行,且协议补偿金额明显低于被告依法应当享受的工伤保险待遇,继续履行该协议不利于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故对厂方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说法 没参加工伤保险不影响劳动者获得工伤赔偿
《工伤保险条例》自2003年颁布以来,可以说是给所有没参加工伤保险却发生了工伤事故的劳动者撑起了一把保护伞。根据《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用人单位依照本条例规定应当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未参加工伤保险期间用人单位职工发生工伤的,由该用人单位按照本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
市总工会法律援助律师王兴刚对此解释道:“这就是说,不论用人单位有没有给劳动者办理工伤保险,只要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关系确立,那么劳动者发生工伤后都会得到法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唯一的区别就是,参加保险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工伤待遇,没参加保险的由用人单位承担赔偿责任。”所以说,《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既是对不履行参加工伤保险法定义务的用人单位实施的一种惩罚性补偿,又保证了工伤职工的利益不因用人单位不履行参加工伤保险的法定义务而受到损害。
(大连晚报 记者 王春燕)